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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刚性约束 激励担当作为——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6-02 08:16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工签发市场监管总局第41号令,公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该规章围绕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执法责任界定、责任追究的边界、追责情形、免责容错情形、责任追究机制、执法保障等作出制度安排,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强化自我约束、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工签发市场监管总局第41号令,公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该规章围绕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执法责任界定、责任追究的边界、追责情形、免责容错情形、责任追究机制、执法保障等作出制度安排,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强化自我约束、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都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市场监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有效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有必要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倒逼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念好履职用权的“紧箍咒”。与此同时,当前行政执法责任的边界不够清晰,追责问责不力与泛化、简单化的问题并存,导致一旦发生事故或者负面舆情,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被不当追责的情形时有发生。
 
  制定《责任制规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在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的基础上,对原工商、质检、食药监部门涉及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和立法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书面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规章草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责任制规定》围绕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约束与激励并重,强调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一是依法界定职责,通过立法对权责清单制度予以确认,并要求对照权责清单将本部门依法承担的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责任到人,确保执法职责落到实处。二是严格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追责情形、追责方式等作出规定,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责任追究提供制度遵循。三是明确尽职免责,规定了13项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和1类改革创新中的容错情形,并严格限定了免责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鼓励和保障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积极担当作为。四是保障依法履职,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为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健全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执法人员的健康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场监管总局将认真组织实施《责任制规定》,强化对地方执法工作的指导,促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努力。
日期:2021-06-02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监管
 科普: 监督 管理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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