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我局对《河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豫政办〔2017〕102号)作了修订,形成《河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henanshian@163.com。
2.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79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邮政编码:450018,联系电话:0371-6556902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河南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9日。
附件:《河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7日
附件:
河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准备,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
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预防为主、社会共治。增强忧患意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测,及时排查和化解风险隐患;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牢固树立应急意识,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平战结合、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科技支撑、依法处置。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水平。严格落实相关法规制度,确保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1.5 事件分级
本预案按照后果严重程度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1.6 分级应对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初判事件级别,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由省政府负责应对,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委)具体实施,必要时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或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时,由市级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时,由县级政府负责应对。
当食品安全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1.7 响应级别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对应事件分级标准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启动省级一级响应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决定;启动省级二级响应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决定;启动省级三级响应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省级四级响应由省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
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国家和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级应急响应级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政府指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村委(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省级层面组织机构
2.1.1 省应急指挥机构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在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下,统筹协调指导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省政府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件省级二级及以上响应后,立即要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省政府食品安全委负责同志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并视情增加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郑州海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林业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民航河南监管局、中铁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供销合作社、省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当事件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省台办、省外办、省港澳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应急工作组成员。必要时,应急指挥部可与地方党委、政府联合成立前方指挥部,现场组织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发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2.1.2 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的各项决策部署;
(2)进一步组织分析评估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发布预警,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督促协调应急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收集来自网络、媒体、公众、企业、技术机构、成员单位及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组织分析研判,按规定程序处置;
(5)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委、省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6)负责保障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所需的应急指挥车辆、办公设备等应急设施、设备;
(7)加强对省级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的管理。
2.1.3 指挥部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舆情引导组、专家组等若干专项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若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其牵头和组成部门由应急指挥部临时指定,指导事发地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相关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件调查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纪委监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参加,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单位职责确定其他参加单位。主要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有关食品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查明事件发生的监管漏洞以及导致事件发生的第一责任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省纪委监委负责对成员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调查事件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省公安厅对涉嫌犯罪的,负责督促、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危害控制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参加,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单位职责确定其他参加单位。主要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部门对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行召回、下架、封存,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专业技术机构等参加。主要负责结合事件调查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积极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健康危害。
(5)检测评估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郑州海关、专业技术机构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影响,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必要时检测评估组可与事件调查组一并开展工作。
(6)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
(7)舆情引导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等参加,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性质和危害程度,按照成员单位职责确定其他参加单位。主要负责组织事件处置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把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8)专家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配合组建有关方面专家组。主要负责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建议。
决定启动省级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后,根据工作需要,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名义组织省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或根据省政府安排部署,成立省级应急工作组,省级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或省政府领导同志指定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县(市、区)层面组织机构
2.2.1 市、县(市、区)工作机构
市、县(市、区)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或明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相邻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鼓励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区域性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2.2.2 现场指挥机构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由本级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级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县级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3 技术支撑机构
各级工作机构平时应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现场处置、医学救援、调查评估、舆论引导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是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科技支撑单位,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认证评估、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恢复重建等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研判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抄送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省市场监管局于每年年初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全面评估,2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市、县(市、区)级党委、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全面评估,每年1月底前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调整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实施。
3.2.2 评估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省卫生健康委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
3.2.3 预警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组织分析研判,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由有关省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3.3.1.1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或获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经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监督管理部门。
(4)相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5)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党委、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6)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应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省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7)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直接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3.1.2 报告内容
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应按照“初报要素、续报详情、终报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报告。初报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信息来源(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件简要经过等内容;续报应当包括工作进展、调查详情、应对措施等内容,续报应随时进行。终报应当包括事件定性、事件产生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工作教训等内容。
3.3.2 处置措施
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在上报信息同时,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
较大及以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当地处置食品安全事件过程予以指导协助。必要时,省政府派出应急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处置工作。
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报省政府批准,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按照规定成立指挥部及相关工作组,组织开展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3.3.2.1 医学救援
由医疗救治组负责,指导事发地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援助。
3.3.3.2 现场处置
由危害控制组负责,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3.3.3.3 流行病学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及时组织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日内同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7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当遇有客观条件无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
3.3.3.4 检验检测
由检测评估组负责,组织技术机构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停止经营或无害化处理;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件无关的,应依法予以解封。
3.3.3.5 事件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调查食品安全事件,除了查明事件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
3.3.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发地党委、政府或应急工作组应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个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
对涉及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由舆情引导组负责,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发布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形式,借助各类媒介,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公众依法、客观发表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应急工作组批准,参与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食品安全事件虚假信息。
3.3.5 维护社会稳定
由社会稳定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3.3.6 应急解除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且达到如下两项标准,经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事发地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可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事发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4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省政府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费用。
3.5 责任追究
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的地方政府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致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督导和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件发生单位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及时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6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结束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分析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原因,总结教训,提出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4 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响应和应对处置能力,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人才支撑。技术机构、集中供餐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4.2 物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的储备调用工作;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急演练和应对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4.3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4 技术保障
建立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直报系统推广、运用,提升信息报送的时效性。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完善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推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健全各级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本预案为全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市、县(市、区)各级政府组织制定本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提供餐饮服务的铁路、水路、民航运营单位等,应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编制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手册,细化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在食品安全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
(4)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3 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省级、市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5.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3日印发的《河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豫政办〔2017〕102号)同时废止。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 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附表
食品安全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事件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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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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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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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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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党中央、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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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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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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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件;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省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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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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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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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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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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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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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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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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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