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沼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共计5公斤,货值598元,已销售5公斤,共计5公斤。未召回原因:展开召回,已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查,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涉案产品同批次检测结果通知单,并建立了进货台账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