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民法典
自古谚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护佑舌尖安全乃泱泱大国诚信文明之传承。
从三鹿毒奶粉事件、地沟油、“黑作坊”食品到网购外卖过期劣质食品,舌尖上的安全问题无不牵动着全国人民敏感的神经,关乎亿万民众的身心健康与福祉。
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出路在于法治
当我国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出炉,其第179条列举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11种民事责任方式,规定了”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这样通过链接《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规则(《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编织起严格又缜密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作为一种加重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是针对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侵权损失弥补之外依法作出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方式。
该制度首次明文引入新典(除了总则第179条规定外,第七编”侵权责任编“对”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责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亦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
既体现了对特定侵权行为和行为人的最权威的强烈否定性评价,成倍提高侵权行为成本,防杜侵权行为发生;又能适当扩充并充分发挥民法(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范和导向作用,与宽严相济的刑法调整相得益彰。
英国著名历史法学家亨利·梅因爵士曾指出,民法和刑法的比例恰当与否反映了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情况。”惩罚性赔偿条款“载入民法典,揭开了我国刑法、民(商)法协同综合治理食品安全的新篇章。
以案释法
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后,莆田市即发生了首例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姚某等人合伙在仙游县枫亭镇无证开设一生猪养殖场,经营生猪销售生意,从外地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贩卖到莆田市,其中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共计18头,并以2.41万元低价销售给屠宰户屠宰,然后流入菜市场卖给市民及饭店、学校等消费人群。
被告人贩卖死猪肉行为既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又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食品管理制度,当地检察机关遂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定被告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4.1万元。
法的生命贵在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要求,保障《民法典》的正确适用,守护国民”舌尖上的安全“,统一司法裁判规则,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责任认定及承担等问题作了细化,对民法典、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文件中涉及的不同类型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为《民法典》第179条落地、链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等惩罚性赔偿规定提供了标尺。
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注意事项
其次,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应走出”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必要“的误区。
食品安全法以”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立法宗旨,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并不以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为要件,此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编入民法典后为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的缺陷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泾渭分明。
司法实践中即出现公司销售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公司又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相关规定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被法院认定为明知却仍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无疑给经营者强化诚信经营意识敲醒了警钟。
再次,为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黑作坊“制假贩假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解释》规定消费者可有权选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食品安全法获得惩罚性赔偿。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后网购外卖的火爆,为优化网购食品环境,《解释》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予以实名登记、许可证审查,或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交易服务等义务时,该电商应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之责。
此外,《解释》还树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从高从严要求的司法判断准则。经营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应执行经营者承诺的赔偿标准;进口食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严格按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
这样以提高经营者失信成本,构建好诚信为本、良性运转的食品生产经营生态体系。
宋代药典《圣济总录》曾载”安身之本,必资于食“,今食之安莫过于良法善治。
民法典的实施是项社会系统工程
有赖各法协调适用
司法和行政执法等监管部门协同治理
才能牢固筑起食品安全堤坝
让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口惠而实至
作者:官欣荣 (广州市民法典普法宣讲团成员)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