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动植物检疫】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指引

【动植物检疫】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指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5-10 16:45 来源:12360海关热线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所有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都需要备案吗?不是的,列入实施备案管理原料品种目录内的才需要备案。
  海关总署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
 
  所有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都需要备案吗?
 
  不是的,列入实施备案管理原料品种目录内的才需要备案。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

  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
 
  2.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
 
  禽、蛋、禽肉、猪肉、兔 肉、蜂产品、水产品。
 
  办理流程
 
  1.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2.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3.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备案企业名单公布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企业进入“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项下查看。
 
  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

  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详见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办事指南→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办理材料目录。
 
  2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
 
  详见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办事指南→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办理材料目录。
 
  温馨提醒
 
  1.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3.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4.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供稿单位:杭州海关 
日期:2021-05-10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www.sqrdapp.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