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肥体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肥西县山南镇马勇美食店销售的炒葵花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003135813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炒葵花籽;涉及标称生产企业为:合肥体元食品有限公司;涉及被抽样单位为:肥西县山南镇马勇美食店;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9日;规格型号:5kg/袋;涉及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合肥体元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炒葵花籽50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2020年12月5日,合肥体元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炒葵花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且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的情形,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5000元。
(三)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肥西县山南镇马勇美食店的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炒葵花籽5公斤,已销售4.25公斤,剩余0.75公斤自己食用,无库存。2020年12月5日,肥西县山南镇马勇美食店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炒葵花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能如实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涉案食品合格证和购进单据等材料,积极配合调查,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25元;2、罚款1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为储存不当导致过氧化值超标。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加强储运环节的管控,保证贮存环境符合产品要求,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