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销售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2.6公斤,共计12.6公斤,货值1509.48元,已销售12.6公斤,共计12.6公斤。未召回原因:展开召回,已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供货商或河虾源头造成的。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河虾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该批次河虾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由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