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长假食品消费量大、聚餐活动增多,是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集中、食品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敏感时段,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食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饮食消费安全。
一、进口冷链食品贮存服务及经营者注意事项
进口冷链食品总仓要严格落实专区专控、入库货品“批批检测、件件消毒”、重点人员“三集中”管理等管控措施;第三方冷库和企业自建冷库要加强库存货品安全管理;超市、饭店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进口冷链食品,禁止贮存、加工和销售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二、承接团体聚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注意事项
1.亮证经营。应持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2.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严禁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并全程佩戴口罩,保持手部清洁。
3.进货查验。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止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禁止采购、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4.规范加工。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确保食品烧熟煮透,做到生熟食物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禁止烹饪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渔获物及来源不明水产品。
5.清洁消毒。保持加工、就餐及经营场所干净卫生;使用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清洗消毒,按要求保洁。
6.分散就餐。应采取必要的分散就餐措施;按需配置公勺公筷公夹,引导顾客健康分餐;倡导“点菜节约引导”、“剩菜打包劝导”的用餐文化,深入推进“文明餐桌行动”。
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注意事项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加强对入驻平台商户审查登记管理,强化线上信息公示,进一步落实配送管理和消费维权责任。严格执行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长江流域禁捕相关规定,严禁入网餐饮服务单位以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渔获物及来源不明水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菜肴,及时下线平台“野味”产品。
2.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核准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并在网络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证照信息和经营地址等。食品加工过程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加工制作的食品的数量(包括网络经营和门店经营总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加工能力,严格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或使用“食安封签”,确保线上线下餐食同标同质。
四、消费者就餐和购买食品注意事项
1.采购食品应选择有资质的商场、超市和市场,购买感官正常的食品、食品原料,观察食用农产品是否新鲜,预包装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包装是否完整无损,不采购超过保质期,包装破损、涨袋、胖听的预包装食品,不采购未按要求冷藏的食品;不采购发芽土豆和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或未经检疫的畜禽肉。
2.选购进口冷冻食品时,要主动查看进口冷冻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等“三证”是否齐全。网上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要查看网上商家是否公示进口冷冻食品“三证”信息。
3.外出就餐要选择清洁卫生、证照齐备的餐饮服务单位并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建议选择已实行“陇上食安APP(明厨亮灶)”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就餐前要洗手,要注意分辨食物是否变质、是否有异物,不要吃颜色、味道异常和未烧熟煮透的菜肴。
五、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五一”假期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1.“五一”期间要严格落实公共场所疫情防护措施,尽量避免人员聚集,积极开展疫苗接种工作。
2.加强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的管控,持续加强餐饮单位、农贸市场的疫情防控工作;
3.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的闭环管理工作。
六、个人防护注意事项
坚持规律饮食,节日期间,切忌暴饮暴食。疫情防控期间减少人群聚集,外出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主动配合商场、餐馆等食品经营单位的防控工作。
无论是外出用餐,还是购买食材,如果出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或其它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就医,保存相关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