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城市康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迈得旺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川味香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渭区丰原镇家家爱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运城市康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05日的迈得旺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川味香辣)(规格型号:232克/袋),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康家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迈得旺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川味香辣)共生产10箱,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包装机故障,锅巴成品未能及时包装。整改措施:该企业加装一台臭氧灭菌机,严把卫生关、质量关。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32元、并处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批次不合格迈得旺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川味香辣)的经营企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核查处置。
二、山西杏家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西杏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太原市杏花岭区利佑粮油经销部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杏家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06年12月09日的山西杏花酒(规格型号:450ml/瓶),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企业: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杏家春酒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山西杏花酒共生产24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该生产厂家执法主体已变更,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该企业作行政处罚。
经营企业:经查,太原市杏花岭区利佑粮油经销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山西杏花酒24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该企业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9.8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晋中市榆次区亚然清真牛羊肉经销部销售的牛肉(腱子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晋中市榆次区亚然清真牛羊肉经销部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的牛肉(腱子肉),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地塞米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中市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晋中市榆次区亚然清真牛羊肉经销部进行调查。
经查,该经销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牛肉(腱子肉)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因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经查,晋中市榆次区亚然清真牛羊肉经销部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牛肉(腱子肉)的上级供货商是晋中市榆次区广丰生肉店。晋中市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晋中市榆次区广丰生肉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晋中市东森超市(有限公司)锦纶店销售的东森豆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晋中市东森超市(有限公司)锦纶店销售的标称委托生产企业为晋中市榆次区太生蔬菜经销部,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的东森豆王,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晋中市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晋中市东森超市(有限公司)锦纶店进行调查。经调查,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晋中市东森超市(有限公司)锦纶店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东森豆王的上级供货商是晋中市榆次区太生蔬菜经销部。晋中市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晋中市榆次区太生蔬菜经销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元、并处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汾阳市杏林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陈酿竹酒露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汾阳市聚兴宏酒类销售部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汾阳市杏林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7日的陈酿竹酒露酒(规格型号:2.5L/桶),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企业: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汾阳市杏林酒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山西杏花酒共生产125L,已销售125L,召回67.5 L。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化验员操作不熟练。整改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企业:经查,汾阳市聚兴宏酒类销售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陈酿竹酒露酒125L,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于行政处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