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日,山东郯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
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由该院院长王冠龙担任审判长,副院长侯培奕和刑庭副庭长刘东等组成合议庭。郯城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彬出庭支持公诉、/div>
案情介绍9/div>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问某在生产制作熟猪头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020?月,被告人问某生产制作的25公斤熟猪头肉,其中约5公斤销售至郯城县郯城街道某熟食店用于再次销售,剩余部分以同样价格全部销售。经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这些猪头肉亚硝酸盐含量为61mg/kg,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div>
公诉机关认为,问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此罪名向郯城县法院提起公诉、/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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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鉴于被告人问某生产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书猪头肉以零售、批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问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0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div>
在审判长王冠龙的主持下,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问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案件将择期宣判、/div>
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21-04-30.html">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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