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检测技术水平,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和检测工作质量控制的重要参考作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2021年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能力验证参加单位
(一)具备能力验证相关项目(参数)检测资质的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
(二)承担2021年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
(三)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根据需要,自愿报名参加。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上述(一)(二)类机构,须提前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同时抄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部级能力验证内容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
(二)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
(三)畜禽产品中兽药和违禁添加物残留检测;
(四)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五)牛奶成分与污染物检测;
(六)土壤中重金属检测;
(七)肥料中养分和重金属检测。
具体项目及检测方法见附件1。
三、任务分工与组织方式
(一)2021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分级实施,我部组织实施部级能力验证,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本省份省级能力验证。省级能力验证可参照部级能力验证工作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省级、地市级、县级检测机构以及其他检测机构,应参加本省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能力验证。
(三)2021年部级能力验证工作原则上进行一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需按报名程序,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提出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补验工作由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开展。
四、 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组
(一)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委托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具体牵头组织实施部级能力验证,协助指导、支持、调度省级能力验证。
(二)农业农村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等6家单位为2021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见附件2),具体负责报名审查、样品制备与发放、结果分析及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同时为各省级能力验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指导。
(三)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科学性,我部组织熟悉能力验证工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及统计方法的专家,组成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专家组(见附件3),对能力验证方案和结果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进一步优化完善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时间要求
(一)部级能力验证
1.参加部级质检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请于5月20日前,登录“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http://www.aqsc.org/)的 “全国农业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自行下载报名表,确认、加盖机构印章后回传至平台,完成报名。
2.部级能力验证样品发放时间见附件4,以邮寄或现场领样方式进行。请各报名检测机构密切关注,与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各相关技术支持单位保持联系。
3.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畜禽产品中兽药及违禁添加物残留、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样品接收后96小时内(以签收日期为准)完成能力验证评价和结果报送工作;农产品中重金属、土壤中重金属、肥料中养分和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样品接收后10日内(以签收日期为准)完成能力验证评价和结果报送工作;牛奶成分与污染物检测,须在样品接收后7日内(以签收日期为准)完成能力验证评价和结果报送工作。
4.各类别项目补验工作应在2021年9月底前完成。
5.请各技术支持单位在首次和补验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能力验证结果(包括全年结果)分析报告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6.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收齐有关分析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对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和会商研判,并起草全年总报告等材料,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省级能力验证
1.省级能力验证工作时间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原则上应于9月底前完成。
2.组织开展省级能力验证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分别于6月底和10月底前,将省级能力验证方案和年度总结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六、能力验证结果应用
(一)部级能力验证
1.参加能力验证补验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验结果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补验结果仍不合格的;
(2)应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
(3)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的;
(4)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
(5)其他不合规情形应取消结果的。
对于存在上述(3)(4)两种情况以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和承建单位严肃处理。
3.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授权核查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4.部级质检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依规督促整改。
(二)省级能力验证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参照部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方式,确定各省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方式,并加强对能力验证不合格检测机构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结合本省份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在强化机构规范管理、提升检测技术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报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严肃认真完成考核项目,如实报送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等材料一并寄送相关技术支持单位。本年度各能力验证项目均不提供检测用标准溶液。
(三)各技术支持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原则,科学、准确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按时组织完成有关任务,并接受组织部门和报名参加机构的监督。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信息。
(五)为便于信息联络,请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的机构在报名审核通过后,选派1位同志加入部级能力验证QQ群(群名:“2021部级能力验证群”,群号:538965479)。
八、联系方式
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组织单位或具体牵头组织单位联系。
(一)组织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测处),联系电话:010–59192341、59192697,传真:010–59191500,邮箱:ncpjcc@163.com。
(二)牵头实施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检验检测处),联系人:赵明明、朱玉龙,电话:010–59198576、59198536,传真:010–59198536,邮箱:nongyezhijian@163.com。
附件:1.2021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
项目及检测方法汇总表
2.2021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
技术支持单位联系方式
3.2021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
专家组名单
4.2021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
样品发放时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4月28日
附件1
2021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项目
及检测方法汇总表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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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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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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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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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含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毒死蜱、敌敌畏、敌百虫、乙酰甲胺磷、三唑磷、水胺硫磷、杀螟硫磷、马拉硫磷、伏杀硫磷、亚胺硫磷、特丁硫磷(含特丁硫磷砜、特丁硫磷亚砜)、倍硫磷、辛硫磷、丙溴磷、治螟磷、蝇毒磷、灭线磷、杀扑磷、乐果、甲基异柳磷、二嗪磷、滴滴涕、六六六、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三氯杀螨醇、腐霉利、异丙甲草胺、莠灭净、氯苯嘧啶醇、涕灭威(含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甲萘威、灭多威、异丙威、克百威(含3-羟基克百威)、多菌灵、吡虫啉、啶虫脒、哒螨灵、嘧霉胺、苯醚甲环唑、氟虫腈(含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咪鲜胺、烯酰吗啉、虫螨腈、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嘧菌酯、二甲戊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阿维菌素、除虫脲、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菌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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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 761–2008)
《水果和蔬菜中40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9–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 23200.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中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GB 23200.1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9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柱后衍生法》(GB 23200.112–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B 23200.113–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90种有机磷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23200.116–2019)
《植物性食品中除虫脲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4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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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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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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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 5009.26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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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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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23–2014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 5009.26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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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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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5–2014)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 5009.26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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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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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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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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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 5009.26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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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产品中兽药及违禁添加物残留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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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中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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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自行选择现行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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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中5种磺胺类药物(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喹噁啉、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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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自行选择现行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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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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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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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C/T 3018–2004)、《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781号公告–2–2006)、《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农业部958号公告–14–2007)、《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农业部958号公告–13–2007)或《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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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磺胺类化合物(磺胺噻唑、磺胺异恶唑、磺胺二甲嘧啶、磺胺嘧啶、磺胺甲恶唑、磺胺喹恶啉、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甲基嘧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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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077号–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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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成分与污染物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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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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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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磺胺类(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噻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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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自行选择现行有效,适用于牛奶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的方法(要求检出限需≤10 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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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曲霉毒素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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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GB 5009.24–2016)第一法或第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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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中重金属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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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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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质量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第1部分:土壤中总汞的测定》(GB/T 22105.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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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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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和沉积物 铜、锌、铅、镍、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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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中养分和重金属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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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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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肥料 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NY/T 197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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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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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 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NY/T 197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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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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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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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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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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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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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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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
|
农业农村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1号 邮编:300191
|
wanglu@caas.cn
|
刘潇威
王 璐
|
022–23611009
13820966891(王璐)
|
022–23611160
|
2
|
2021年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
|
农业农村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1号 邮编:300191
|
刘潇威
戴礼洪
|
022–23611150
13114963298(戴礼洪)
|
022–23611160
|
|
3
|
2021年畜禽产品中兽药及违禁添加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中监所化药楼 邮编:100081
|
57469032@qq.com
|
王鹤佳
孙 雷
|
010–62103654
13811506205(孙雷)
|
/
|
4
|
2021年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
|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
|
北京市丰台区永定路南青塔150号 邮编:100141
|
lijc@cafs.ac.cn
|
刘 欢
李晋成
|
010–68679151
010–68677557
18610915105(刘欢)
|
010–68672898
|
5
|
2021年牛奶成分和污染物检测能力验证
|
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农科院畜牧所3号楼 邮编:100193
|
mrt62818802@126.com
|
刘慧敏
叶巧燕
|
010–62818802
13120486534(叶巧燕)
|
/
|
6
|
2021年土壤中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
|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4号楼908室 邮编:100125
|
13716142943@163.com
|
郑 磊
薛思远
|
010–59196326
13716142943(薛思远)
|
010–59196327
|
7
|
2021年肥料中养分和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
|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712室 邮编:100125
|
mengyuanduo@agri.gov.cn
|
孟远夺
吴 优
|
010–59194730
13522947680(孟远夺)
|
/
|
2021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3
2021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专家组名单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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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职 称
|
寇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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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研究员
|
王 艳
|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检验检测处)
|
研究员
|
邱 静
|
中国农科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
研究员
|
李富根
|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
研究员
|
徐东辉
|
农业农村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
研究员
|
杨曙明
|
中国农科院质量标准研究所
|
研究员
|
刘潇威
|
农业农村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
研究员
|
蔡友琼
|
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
研究员
|
田有国
|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研究员
|
刘 欢
|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郑 楠
|
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北京)
|
研究员
|
王鹤佳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
副研究员
|
郑 磊
|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
高级农艺师
|
附件4
2021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样品发放时间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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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
|
派样单位及联系方式
|
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
|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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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地点及电话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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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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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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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地点及电话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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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产品中兽药及违禁添加物残留检测
|
202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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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地点及电话见附件2
|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
2021年6月8日
|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青岛市南京路106号,联系人:宁劲松,电话:0532–85836348、153188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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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成分和污染物检测
|
2021年6月29日
|
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地点及电话见附件2
|
土壤中重金属检测
|
2021年6月16日
|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地点及电话见附件2
|
肥料中养分和重金属检测
|
2021年6月下旬
|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地点及电话见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