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加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是加快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的有效举措,是现代农业重大牵引性工程和促进产业消费“双升级”的重要内容,对提高重要农副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升乡村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注重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围绕鲜活产品,聚焦新型主体,相对集中布局,标准规范引领,农民自愿自建,政府以奖代补,助力降损增效,推动产地冷藏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显著提升,促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加快实施、农产品产销对接更加顺畅、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更好满足城乡居民需求。
二、建设重点
(一)实施区域
实行扩面推广与典型示范相结合,中央财政支持将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区域扩大至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各省”),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832个脱贫县,选择产业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县”),重点围绕蔬菜、水果,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开展设施建设,鼓励向832个脱贫县倾斜。在此基础上,择优选择100个产业基础好、主体积极性高、政策支持力度大的蔬菜、水果等产业重点县,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同时支持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推进试点,推动形成绿色、高效、全链条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
(二)建设内容
1.通风贮藏库。在马铃薯、甘薯、山药、大白菜、胡萝卜、生姜等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2.机械冷库。在果蔬及其他种植类农产品主产区,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和果蔬速冻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窑洞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3.气调贮藏库。在苹果、梨、香蕉等呼吸跃变型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有关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4.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库或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三)支持对象
依托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832个脱贫县可不受示范等级限制),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下属农场,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主体”)实施。试点县可因地制宜鼓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及可有效实现联农带农、“农超对接”的相关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四)补助标准
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关要求,采取“双限”适当支持。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832个脱贫县不高于40%,单个主体(不含农垦农场和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制定。对每个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以下简称“试点县”)给予重点补奖,原则上第一年安排补助资金2000万元,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并根据规定的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确定,下一年重点根据试点县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绩效评价结果,再适当安排奖励资金继续支持。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三、组织实施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建设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完善工作流程,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线上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编报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摸清底数,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省级整体实施方案,明确基本情况、思路目标、空间布局、建设内容和任务、资金支持和进度安排等,于4月30日前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要按照《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工作方案》(附后)的要求,认真开展遴选并组织试点县编制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汇总后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直接取消试点资格,项目不再递补,资金予以抵扣。
(二)组织立项申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发布实施方案、补助控制标准等重点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在申报工作启动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相关事宜,指导相关主体下载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APP或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APP,开展申报工作。坚持建设主体自愿申报,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自主开展建设。建设主体要按照本地技术方案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建设主体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要责任。
(四)及时组织核验。建设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有条件的县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验收。鼓励各地探索将合法收据、普通发票和完整建设记录等纳入核验凭据范围。
(五)兑付补助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及时向验收通过的建设主体发放补助资金,并公示补助发放情况。对享受补助的冷藏保鲜设施,应设立专门的标识和编号。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参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实施方案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进行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科学确定实施区域,强化信息手段运用,加强全过程管理。任务实施县、农垦农场等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牵头抓总,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做好各项建设工作。鼓励开展“一站式”服务,保证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建设取得实效。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统筹用好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开展设施建设。要主动协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鼓励创设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专属信贷产品。切实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鼓励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将村集体闲置房屋、废弃厂房或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用于设施建设。在明确设施产权归建设主体所有、合理确定合作方式和收益分配的基础上,鼓励与批发市场、邮政快递、电商平台等企业开展合作,试点示范支持一批田头公益市场。
(三)高效使用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报送资金使用进度。对于资金结转量大、工作推进慢的地区将调减或不再安排下一年任务资金;对于绩效考核结果较差或出现严重负面影响的试点县将采取通报整改、扣减资金或终止试点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加强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支持项目的衔接,区分重点、统筹安排,避免交叉重复。
(四)严格风险防控。各地要建立设施建设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廉政教育。任务实施县要压实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核验程序,确保设施质量。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2020年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逐项梳理查找风险点和不足,制定防控举措和解决办法,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
(五)加强宣传示范。各地要通过发放明白纸、张贴宣传画、现场教学和建设样板库等方式,开展专业化、全程化、实用化培训,提升政策实施效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数据采集,加强与邮政、快递、电商等企业合作,促进区域内设施资源整合,实现上游产品和下游服务高效对接,拓展延伸产业链供应链。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综合运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强化宣传,指导试点县做好总结评估,推出一批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的典型案例,切实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1.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工作方案
2.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数量控制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9日
附件1
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设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提升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能力,有序推动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以下简称“试点县”)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在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832个脱贫县以及“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试点县,建设一批规模化、现代化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培育形成一批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专业化服务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运营主体,探索一批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运行模式,基本建成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促进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实现农产品产销衔接、优质优价,农产品供给质量和能力明显提高,农民就业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要。
二、试点县遴选
(一)试点县基本条件。一是产业基础好。产业资源特色鲜明、比较优势明显、产品市场认可、产业发展规模适度,主导种植类农产品在全国具有较强代表性和竞争力(该品种在省内产业规模排名前5),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扎实,具有较为系统的产、加、销标准体系,有影响力较大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具备了一定的产后分选、预冷、仓储、保鲜和低温运输等设施设备,水、电、路、网等农业基础设施条件配套较好。二是主体积极性高。从事种植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冷藏保鲜设施需求大、建设积极性高、经营管理水平好、创新能力强,具有一批市级以上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产品批发市场、邮政快递企业、大型电商物流企业等形成了长期合作关系,行业上下游衔接紧密,经过试点能够形成收储运加全程低温一体化。三是政策支持力度大。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在产业发展、财政投入等方面措施有力,在设施建设、金融支持、用地用电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核效率,引导区域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化发展,保障试点顺利进行。
(二)试点县申报安排。一是申报数量。各省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的试点县数量控制表,择优开展整县试点。二是工作程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试点县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县级政府自愿申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遴选确定。三是材料报送。县级申报主体需编制“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实施方案”,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核。
三、试点县建设重点任务
试点县建设主体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开展设施建设的,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建设内容、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执行。同时,应统筹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绿色、高效、全链条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重点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基础设施。加强统筹规划,以市场为导向推进集群集聚建设,逐步形成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基础设施网络。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设规模适度的分选、预冷、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推动有条件的主体开展产后处理、源头保鲜、产地储藏、市场交易、物流配送等服务。以现有的农业产业园、示范园、电商孵化园或物流园区等为平台,引导市场主体建设或改造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衔接产区、对接市场,为农产品主产区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的分拣包装、贮藏保鲜、分拨配送等低温直销和品牌增值服务,打造区域冷链物流中心节点。
(二)培育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运营主体。坚持设施建设与规范经营、政策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培育壮大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运营主体队伍,提高农产品市场流通效率。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现代管理理念、标准和技术,建设和运营对接产业需求和市场供给的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和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开展低温处理、集中储藏、规模配送等专业化、全程化服务。引导各类电子商务平台通过联合合作、平台对接、资源共享等市场化方式,推进仓储、运输、分拨、配送等资源集聚,实现精准服务和高效运营。
(三)建立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营销体系。积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田头市场+批发市场”等模式,推动形成集中仓储、共同配送、仓配一体等新机制,满足城乡居民个性化、高品质生活需要。大力发展“互联网+”农产品冷链物流,以信息平台为窗口开展业务协作,实现上游产品和下游服务的高效对接,促进区域内分散的冷藏保鲜设施资源合理配置。鼓励发展生鲜电商、蔬果宅配、前置仓、产地仓等新型流通业态和直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等配送方式,提升农产品短链流通能力。
(四)增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支撑能力。加强与科研院校、农业企业的合作,重点解决保鲜技术、专用设备、温控标准等关键问题,提升产地仓储、保鲜、装卸及商品化处理等作业效率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骨干作用,通过高频次、市场化、规模化等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交易活动,探索构建适应跨地域、反季节、大流通和多产融合的标准,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符合市场需求、覆盖全产业链的集成技术和业态流程标准体系。开展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采集,依托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运营主体,促进产品供给、市场需求、储运业务、订单追踪等信息集成共享、高效流动,确保相关数据对接我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
附件2
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数量控制表
省份
|
数量(个)
|
省份
|
数量(个)
|
河北省
|
4
|
湖南省
|
6
|
山西省
|
2
|
广东省
|
4
|
内蒙古自治区
|
3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6
|
辽宁省
|
2
|
重庆市
|
4
|
吉林省
|
4
|
四川省
|
5
|
黑龙江省
|
2
|
贵州省
|
5
|
江苏省
|
4
|
云南省
|
2
|
浙江省
|
4
|
西藏自治区
|
1
|
安徽省
|
4
|
陕西省
|
6
|
福建省
|
2
|
甘肃省
|
6
|
江西省
|
3
|
青海省
|
1
|
山东省
|
5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4
|
河南省
|
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1
|
湖北省
|
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
|
总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