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安镇通榆中路35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刘加华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7.5公斤,已销售17.5公斤。该摊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养殖环节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安镇通榆中路35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刘加华摊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安镇通榆中路35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刘加华摊位作出行政处罚(海市监案字[2021]00183号)并责令改正。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