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6大类食品165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639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开封市东润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沂水县昱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瓜子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3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80g/100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商丘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牡丹江深森山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1批次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4.0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彭兵爱便利生鲜店销售的来自郑州经开区五洲农贸市场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7.0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4.郑州市河南教育学院一楼第一餐厅销售的来自河南鲜品食汇商贸有限公司的1批次散鸡蛋,恩诺沙星检出值为17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5.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创业路分店销售的标称河南水土相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精选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4.7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6.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牟牡丹五街店销售的标称河南水土相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精选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4.2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康平路分店销售的标称河南水土相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精选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4.0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许昌海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许昌魏都金利食品商行生产的1批次乌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100.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9.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东一分公司销售的来自宁德市夏威食品有限公司的1批次黄花鱼,恩诺沙星检出值为271.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氧氟沙星检出值为22.95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开封市河南百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利欣超市的1批次韭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检出值为2.2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1.许昌市胖东来超市有限公司劳动店销售的标称许昌市八里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八里香干炒原味葵花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2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80g/100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2.柘城县修章好家福生活购物广场销售的来自开封禾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1批次鸡心,金刚烷胺检出值为159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3.郑州市惠济区东洋冷鲜肉店销售的来自中牟县金斗生猪定点屠宰厂的1批次五花肉(猪肉),氯霉素检出值为0.4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4.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第七大街店销售的来自河南万邦国际物流园果蔬区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1.6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5.卫辉市今东方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武汉圣宫酒厂生产的1批次十棵松苦荞酒(大荞),酒精度检出值为39.3%vol,标准规定为41.0~43.0%vol。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16.商丘亳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安徽宏达有限公司的1批次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3.8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7.开封创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艳慧鸡蛋店的1批次鸡蛋,甲硝唑检出值为357.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8.开封市中瑞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安徽新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1批次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4.4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9.郑州市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餐厅销售的来自郑州市郑东新区明亮蔬菜批发行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4.66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0.宁陵县天润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民权县王桥乡瑞伟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贡麻花(油炸糕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48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检验机构为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二、处置措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新乡、许昌、商丘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