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法规名称由“天然矿泉水、天然泉水和饮用水法规”修订为“天然矿泉水和饮用水法规”;
(2)规定进口自第三国(地区)天然矿泉水的农药残留应符合原产国或地区的规定;
(3)补充规定官方主管机构在对天然矿泉水的认定过程中,有权对水源地和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4)修订了国产和进口产品申请为天然矿泉水产品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文件要求;
(5)修订天然矿泉水标签上特征指示物的标注要求;
(6)允许天然矿泉水使用“改善消化”等声称,但前提是产品必须经过相应的生理学临床试验证明其确实具有相应功能
该修订意见反馈期截至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