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要求,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坚决打击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以敢于担当尽责、严格监管执法的实际行动,向社会展现市场监管部门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强烈信号。现按照《意见》要求,公布第十批典型案例。
1.滨州市海之灵海产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0年12月,本局接到群众对滨州市海之灵海产品有限公司的投诉。当月本局对滨州市海之灵海产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3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569元;3、罚款10000元。
2.滨州市沾化区贤聚熟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0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食品销售区域正在销售的食品大骨猪皮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2021年3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期的大骨猪皮1袋;2、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0002元,上缴国库。
3.沾化希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2021年3月30日,我局收到《滨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案件线索通报函》:在2020年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妆品监督抽检中,滨州市滨城区建民爱之源孕婴用品店经营的京儿肤乐霜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上述“京儿肤乐霜”供货方为沾化希强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4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780元;2.并处违法销售化妆品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234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3120元,上缴国库。
4.沾化区古城镇李彭中心卫生室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使用药品案
2021年3月16日,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沾化区古城镇李彭中心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使用药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后在责令整改复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按时按规定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3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2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