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宣布成立巴拿马食品(APA);
2. 该法适用于巴拿马国内或进口的用于食品用途的动植物原料、产品和副产品;
3. 规定了巴拿马食品局的结构和职能;
4. 国内食品的生产及进口食品标准要求。
进口食品必须出示原产国主管当局签发的动植物检疫或动植物卫生证书,或巴拿马共和国主管当局认可的食品安全证明,必须与进口加工申请一并提交,并附有农业部要求的其他卫生和/或动植物检疫要求。
进口膳食补充剂,必须具有主管当局签发的健康登记表。
该法规自颁布180天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