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健全专班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管控范围,对所有按照冷冻冷藏条件要求存储、加工、运输、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实行有效管控,重点加强进口冷冻冷藏畜禽肉、水产品(除鲜活水产品外)的管控。进一步明确管控要求,对所有进口冷冻冷藏畜禽肉、水产品(除鲜活水产品外)纳入“浙冷链”管理,没有“三证一码”不得上市销售;对进口冷冻冷藏蔬菜制品、水果制品、乳制品等其他品种纳入“浙食链”管理,实现数字化追溯。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冷链专班的工作职责。
《通知》要求巩固数字化管控防线。进一步明确深化“浙冷链”系统运用,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和大数据分析,动态调整“首站生产经营者”名单,线上生成信息线索,推送各地实施精准线下监管,并明确监督检查频次和要求。同时,鼓励消费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统一采用“浙冷链”扫码登记方式进行登记。要求加快“浙食链”系统普及,加快全省农批市场、各类商场超市、大型连锁经营单位应用推广。经营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农批市场经营户,5月1日后要全面使用“浙食链”系统及其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未与“浙食链”系统实时对接数据的各类商场超市、大型连锁经营单位,5月1日后要直接使用“浙食链”系统登记上传其他进口冷链食品进货信息。
《通知》要求巩固集中监管仓防线。要求各地每周开展监管仓全面自查自纠,对关键项整改不到位的,要给予暂时关闭,并向省冷链专班报备,待整改到位后恢复运行。明确动态调整公共集中监管仓设置要求,在确保辖区内处理量与流入量相匹配的前提下,各地可对近三个月预约量少的公共监管仓提出撤销申请,经省物防专班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销。要求各地积极推动监管仓市场化运行,引导企业(第三方)仓设立,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通知》要求巩固省际检查站防线。明确动态调整检查站设置要求,根据冷链车辆运输数据每两个月动态调整一次省际检查站设置。进一步明确了省际检查站工作内容,要求检查站对所有进站的冷链车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录入“浙冷链”系统。同时要求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定期交互入浙进口冷链车辆收费站收费数据、车牌抓拍数据、“浙冷链”检查数据,实现精准监管。
《通知》要求常态化开展“三服务”。明确要求各地坚决禁止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一律下架”“禁止经营”的“一刀切”行为。要求各地加快推广冷链食品“无害化处理保险”,鼓励企业自愿投保,降低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要求加强政策补助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集中监管仓费用、企业(第三方)仓设立等给予适当补助,降低企业成本,激发企业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