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商河县宏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2月3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NO:ZW-20210118031的检验报告。依据报告显示:玉米面检验项目“玉米赤霉烯酮”标准指标为≤60μg/kg,检测结果为1.0x102μg/kg,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3月29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二
商河县玉霞粮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1年1月17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河县宏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玉米面进行抽检,经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结果不合格,我局在对上述单位调查时,该单位提供了商河县玉霞粮油店的进货单据和相关资质,当事人对进货单据和相关资质予以认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3月29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三
商河县德才肉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商河县德才肉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2月3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NO:ZW-20210115040的检验报告。依据报告显示:2021年01月14日在商河德才肉食店抽检的牛肉检验项目“地塞米松”不符合GB/T2198-2008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3月29 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