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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商河县宏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件一 商河县宏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22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省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NO;ZZ20SC2943808B号的检验报告。依据报告显示:韭菜检验项目“腐霉利”标准指标为≤0.2mg/kg,检测结果为2.40mg/kg,不符合GB2763-2019标注要求,检测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3月16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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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商河县泰峰蔬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5日我局收到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告知函(济阳市监函【2020】第0405号)及附件,材料中显示该单位与2020年11月14日向济阳县仁风镇长乐新农村购物超市销售的豇豆,经检验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3月5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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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 商河县振东水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29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NO;ZW-20201214086号的检验报告。依据报告显示:猕猴桃检验项目“氯吡脲”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检测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3月3 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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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四 商河县泽硕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8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华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NO:F201202007的检测报告,依据报告显示:麻辣鸡肝检验项目“标签”标准指标:应符合标准要求,检测结果:碳水化合物的营养素参考值(NRV%)不符合GB28050-2011中“3.4”要求;单项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我局于2021年1月18日向该单位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3.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因当事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3月8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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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五 商河县玉霞粮油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29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NO:ZW-20201214179的检验报告。依据报告显示:食用植物调和油检验项目“乙基麦芽酚”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测结果为110μ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3月8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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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六 商河县世红猪肉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2月24日在对商河县世红生猪肉批发部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单位销售的生猪肉未加盖检验检疫章,经请示局领导后,当场予以扣押。经调查核实,该单位不能提供该批生猪肉的进货单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2021年3月17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第一款第(四)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未经检疫的生猪肉117kg;2.没收违法所得103元;3.罚款129000元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