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021年第29号)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时间?021-04-09 10:15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5号),涉及河南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div>
  国家市场 监督 管理总局发布的《关?1批次 食品 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5号),涉及我?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9/div>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淘宝网李二妮豆腐干(经营者为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龙晟食品厂)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龙晟食品厂制造的豆腐干(麻辣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div>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冴/strong>
  经调查,台前县龙晟食品厂属于小作坊,该厂的《营业执照》编号为92410927MA467NT72K、《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为豫食作坊〔台〕登字?1〕[2019]第(0014)号。该厂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豆腐干(麻辣味)(生产日期:2020-09-16)产?50kg,成本是14?kg,销售价?6?kg,货值金额共?000元,违法所?00元,已全部销售,无产品召回、/div>
  台前县龙晟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ldquo;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rdquo;和第二十五条第三?ldquo;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或者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前县龙晟食品厂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没收违法所?00元;3.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濮市监处字?021?9号、/div>
   三、排查及整改情况、/strong>
  经分析,由于人为操作不当该作坊已做出以下整改?.及时改变防腐工艺,按?a href="//www.sqrdapp.com/down/standard/sort/3/42543.html" target="_blank">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凅/strong>要求,防腐剂更换为抗坏血酸钠?.积极组织员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标准的学习培训;3.规范和落实批发销售食品有关经营信息的记录和票据留存。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厂复查验收、/div>
  2021???/div>
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21-04-09.html">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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