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根据部局通告精神,将休渔作业名称对应地作了调整,包括“定置作业”变更为“小型张网渔船”,“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作业”变更为“刺网和灯光围(敷)网”。
二是根据部局通告精神,新增了钓具渔船的休渔规定。具体为:“钓具渔船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定点上岸渔港上岸,并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三是根据部局通告精神,新增了船籍港休渔的相关规定。具体为:“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经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外省籍渔船来浙江省休渔或浙江省渔船跨省去外地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休渔。”
四是对特定种类和特定区域的禁渔期表述作了优化,使逻辑更加清晰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