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强化食品安全预防措施
1.餐饮服务单位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不得采购或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以及超过保质期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待查明原因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4.食品加工制作、贮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切实落实防蝇、防虫、防鼠等“三防”措施。
5.严格按照《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和要求》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要求,配备与餐饮具数量相对应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6.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控制食品加工总量、加工温度和时间,加热食品应烧熟煮透,贮存食品应及时冷藏或热藏,应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凉菜应根据菜品特性由专人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域内制作完成,且应尽量当餐用完。
7.禁止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
8.接待旅游团队、婚宴或其他团体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注意科学设计菜谱,避免冰饮与海鲜搭配饮食,不得超负荷经营,做好餐饮具消毒和食品留样工作。
9.一旦发现消费者有腹泻、呕吐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第一时间安排就医诊治,同时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同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1.广大消费者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如遇无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2.就餐过程中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供售的食品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3.就餐结束后,应主动索取发票等就餐凭证。
4.就餐后如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应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5.在家就餐时,食品原料要充分清洗;加工制作用餐具、砧板、容器应生熟分开,且用前消毒,用后洗净;冰箱中冷藏食物存放时间不宜超过24小时。
6.禁止采摘、购买、加工制作不明品种的野生菌。
三、积极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
气温升高,适合多数细菌生长。为避免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建议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防止交叉污染。应重点防控食品、食品加工人员以及食品制作环境、工具、容器、设备、设施间形成的细菌性交叉污染,特别是要防止熟食品成品与半成品、食品原料间形成的交叉污染。
2.妥善存放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高危易腐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烧熟后2小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
3.食品应烧熟煮透。食品烹饪前应彻底解冻,食品加工时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高危易腐食品熟制后,在8℃至60℃条件下存放2小时以上且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食用前应进行再加热,再加热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4.彻底清洗原料。泡发干制原料或培养芽苗类蔬菜,应定期更换用水,避免有害细菌的繁殖。对于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用流动的洁净水多次清洗,去除存留在食品原料表面的细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