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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3-29 11:43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活畜养殖、贩运、屠宰以及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非法添加“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违法屠宰、生产经营不合格畜产品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产品消费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18号)要求,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打击行动。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丰县梅花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严厉打击活畜养殖、贩运、屠宰以及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非法添加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违法屠宰、生产经营不合格畜产品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产品消费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18号)要求,省畜牧业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打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打击重点
 
  (一)全面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组成由畜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组,针对“3.15”曝光的“瘦肉精”问题,举一反三,对辖区所有猪牛羊养殖(场、户)、运输车辆、活畜交易市场、畜类屠宰企业全面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紧盯“瘦肉精”等非法添加行为,强化活畜交易市场和收贮运环节监管,严查“瘦肉精”生产源头和违法交易行为,依法落实属地“瘦肉精”抽检责任和企业“瘦肉精”自检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出栏保证制度及出栏检测等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核查养殖档案记录,严防虚假承诺和记录。收贮运环节,重点检查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落实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情况、交易市场活畜检疫证明开具情况、收购贩运记录登记情况等。屠宰环节,重点检查活畜入场“瘦肉精”抽检和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核查相关档案记录,严防虚假记录。
 
  各地在养殖和屠宰环节排查过程中,要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瘦肉精”快速筛查,严格落实随机抽样要求,避免出现“绿色活畜”应付检测问题。畜牧(农业农村)部门在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发现“瘦肉精”违法问题的,要按照“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要紧盯专项打击行动中发现的“瘦肉精”问题线索,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机关追查“瘦肉精”制售源头和问题产品销售链条,坚决打掉生产黑窝点和地下销售网络。
 
  (二)全面打击畜禽私屠乱宰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畜牧(农业农村)牵头,认真开展畜禽屠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严惩注水、注入其他物质违法犯罪行为。各地畜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和“瘦肉精”自检制度落实情况,加大对停产整改企业巡查检查力度,及时收回已经取缔畜禽屠宰企业的资质证书。对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活动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顶格处罚,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及违法所得。各地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及时做好相关问题线索的倒查溯源,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畜禽,私设屠宰场(点)、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打击违法违规调运动物违法行为。
 
  重点严查养殖环节是否存在不申报产地检疫、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法违规调运销售的问题;运输环节是否存在不凭检疫合格证明运输、不使用备案车辆运输活畜的问题;生猪、肉牛、肉羊出栏时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检测“瘦肉精”的问题;活畜出栏或运输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动物耳标的问题。
 
  (四)全面打击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成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畜牧(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组织对猪牛羊肉流通、加工、餐饮等环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农贸市场、超市、肉制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场所采购、加工、经营的猪牛羊肉是否来自正规渠道,是否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是否存在未经正规渠道采购肉品、采购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行为。结合实际,重点对牛、羊肉及其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企业、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要把“瘦肉精”列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提高查处违法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的针对性。各部门要加强检打联动力度,对于抽验中发现问题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查清问题源头,及时通报畜牧(农业农村)部门,形成执法合力,从快、从严查处购进、销售、使用含“瘦肉精”猪、牛、羊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全面打击兽药饲料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集中组织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强化畜禽生产源头兽药饲料隐患排查和专项打击,严查违法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大县和禽蛋中违规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产蛋期不按规定用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兽药饲料生产企业有关生产批次、生产数量和具体销售去向等情况,是否存在无兽药批准文号、兽药批准文号过期仍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方法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机制的通知》(吉牧联发〔2018〕9号)要求,及时启动检打联动机制,制定行动方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监督抽检、追溯打击,出重拳、用重典,切实打一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行为的大仗、硬仗。
 
  (一)部门之间分工协作。
 
  畜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检查养殖场、屠宰厂(场)、活畜运输车辆、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检查生产经营记录台账,核查进销台账,开展养殖、屠宰等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联合公安、畜牧兽医(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市场销售和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市场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执法检查。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的联合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办工作,对移交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侦办,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打击。
 
  (二)资源、信息共享。
 
  各部门之间要协调共享实验室检测资源和数据信息,保障联合执法检查和部门监督抽检的检测能力和结果应用,对发现的疑似阳性样品或者涉案产品要及时采样,及时送检,及时确证。
 
  各地畜牧兽医(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公开许可备案的屠宰场(点)、养殖场(户)名单和经营状况,便于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追溯检查、依法侦查,甄别肉品合法来源,联合打击犯罪。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会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强化证据采集。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采取摄像、摄录或者调取监控录像、佩戴执法记录仪等方式,提高证据采集和自我监督保护能力。联合查办涉刑案件,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抽样取证、证据固定、检测确证、涉案产品无害化处理、追缴下架等相关工作,必要时对大案要案进行联合挂牌督办。
 
  (四)追溯执法。
 
  要完善案件协查机制,在屠宰检测中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来自辖区外的,要在取得确证结果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报产地畜牧(农业农村)部门,产地畜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接到通报后1个工作日内,对涉嫌使用“瘦肉精”的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检查和取样检测,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必须齐备,纳入“拱e拱”“鼎e鼎”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系统的肉品,应在销售摊床悬挂追溯宣传展板,将追溯二维码标签嵌入展板醒目位置,便于执法检查人员扫码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信息,确保问题产品全程可追溯,确保违法问题全程可执法。要根据群众举报和日常工作发现的案件线索,严密排查牛羊养殖、贩运、屠宰、销售等各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特别是对“瘦肉精”案件线索,要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依法严惩,迅速查办,绝不姑息。要加强部门间协作,排除监管壁垒,形成“检打”合力,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等违法犯罪活动,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三、工作要求
 
  对违法犯罪分子必须严惩重处,对违法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得到依法惩处的不放过。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设立屠宰经营场所、违法违规派驻检疫人员、未经检疫开具检疫合格证明、违法生产(屠宰)经营病死、死因不明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严厉打击向动物及动物产品(食品)中注水、注射药物以及其他物质或者违法饲喂添加“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严厉打击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管制药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对执法检查和专项打击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坚决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调查处理。
 
  四、宣传引导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食安委奖励举报机制,奖励举报人,表彰查办案件有功人员。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奖励举报制度,形成全民监督、政企联合打击犯罪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大与媒体的沟通协调力度,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工作,对公众的关切和疑虑,要及时组织专家释疑解惑,对误导群众甚至传播谣言的,要及时制止、依法严惩。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禁止发布案件信息,对需要发布的重要情况和信息,发布前需与相关部门通报会商后予以发布。
 
  省级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省畜牧局:0431-88906783;省公安厅:0431-82097833;省市场监管厅:0431-81766201。市、县两级也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收集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件件有反馈。
 
  各地各部门请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本部门执法检查和专项打击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报省直对应各部门。省畜牧业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厅、省公安厅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督导和明查暗访。
 
  市、县两级畜牧(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于每周二下午下班前,向省畜牧局报送专项打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
 
  联系人:吉林省畜牧局: 杨国锋  电话:0431-88906783
 
  吉林省公安厅: 付凯生  电话:0431-82097833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顿细平  电话:0431-81766201
 
  附件:“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调度表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
 
  2021年3月26日
 
日期: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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