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9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通川区江湾城的某副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门店货柜里1瓶剑南春白酒,其瓶盖处纹理标序号与外盒处纹理标序号不一致,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及产品质检报告,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扣押。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进行产品鉴定,认定该瓶剑南春白酒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包装特征不符,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于近日作出没收涉案白酒1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