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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3-25 09:19 来源:财政部 原文:
核心提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为更好满足边境少数民族生活消费,现将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2月19日
日期: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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