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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期市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3-24 14:25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保障合肥市食品消费安全,根据抽检计划,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前期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速冻食品、水产制品等12类32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20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不合格样品涉及兽药残留、微生物指标问题。
  为保障合肥市食品消费安全,根据抽检计划,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前期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淀粉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速冻食品水产制品等12类32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20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见附件),不合格样品涉及兽药残留微生物指标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经开区、庐阳区、包河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以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兽药残留问题

  (一)合肥丰大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牛肉,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其中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合肥丰大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安徽名宴楼美食城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微生物指标问题

  (一)合肥市包河区曹军农家乐酒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庐江县福瑞临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饭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三)安徽大学研究生食堂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勺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特此通告。

  附件: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3月19日
日期: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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