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含有(EC) No 1107/2009号法规附件三(经本法规修订)所列助剂成分的植保产品已颁发授权的成员国,应尽快修改或撤销这些授权,且不得晚于2023年3月24日。
成员国不得授权在市场上出售或使用含有(EC) No 1107/2009号法规附件三(经本法规修订)中所列助剂成分(co-formulants)的助剂(adjuvants)。(注:co-formulants不含增效剂和安全剂)
对含有(EC) No 1107/2009号法规附件三(经本法规修订)所列助剂成分的助剂已颁发授权的成员国,应尽快修改或撤销这些授权,且不得晚于2023年3月24日。
成员国根据(EC) No 1107/2009法规第46条或根据各国的助剂授权规定给予的任何宽限期应尽可能短;产品的销售和分销应在第2条和第3条中规定的授权修改或撤销之日后最迟3个月到期,产品的处置、储存和使用则在上述授权修改或撤销之日后9个月到期。
此项法规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的第二十天起生效。
此项法规应具有整体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1R0383&qid=1616027512396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1R0383&qid=1616027512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