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李桂芳干货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5公斤,共计25公斤,货值550元,已销售25公斤,共计25公斤。未召回原因:展开召回,因消费完毕,无法召回。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责令当事人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5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