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及时修订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总局抽检司印发了《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规范抽样检验行为,在借鉴原省食药局印发的《山西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省局决定制定《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将对推动承检机构依法从检、依规从检,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四)《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
(五)《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食检函﹝2019﹞68号)
三、起草过程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抽检工作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局相关处室、部分检验技术机构及省局法律顾问意见,修改完善后,又在省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31日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6章40条。
第一章 总则(第1-3条)
第二章 承检机构的产生(第4-8条)
第三章 承检机构的工作要求(第9-19条)
第四章 考核管理(第20-28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29-37条)
第六章 附则(第38-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