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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关于做好2021年水产养殖病情测报和预警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3-18 16:16 来源: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原文:
核心提示:水生动物疾病监测预警是《农技推广法》和《动物防疫法》赋予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公益性职责。为依法履职,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撑,2021年我站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水产养殖病情测报和预警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技术推广部门(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水生动物疾病监测预警是《农技推广法》和《动物防疫法》赋予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公益性职责。为依法履职,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撑,2021年我站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水产养殖病情测报和预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依法履职

  《动物防疫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省份,或是在当地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科研院所加挂了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牌子,或是成立了独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法人机构,或是赋予相应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职责,“国家-省-地(市)-县(区)”四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已基本建立。加强水产养殖病情测报和预警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职责,各省份应高度重视,明确职责,依法履职,扎实开展测报和预警工作。

  二、建立机制,强化队伍

  机构改革后,绝大部分省(区、市)的渔业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调整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也有些省(区、市)的渔业主管部门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合并,水生动物和陆生动物的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合并。这种调整有利于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物资、人员等资源共享,各地应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新体制框架下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测报人员队伍。要及时通过“全国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系统”(以下简称“测报系统”,见附件1)修改、完善辖区内测报员信息,并动员村民委员会、诊疗机构及药店经销商等社会力量参与到测报工作中来。对于一些突发疫情,及时通过“测报系统”的专报通道上报,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降低因病害带来的经济损失。

  三、科学选点,有效监测

  根据《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规范》(SC/T7020-2016),按照覆盖主要养殖方式、主要养殖种类的原则科学设立监测点,确保监测点数据能够真实反映全国水产养殖的发病情况。按时通过“测报系统”上报数据,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要充分利用“全国水生动物疾病远程辅助诊断网”(简称“鱼病远诊网”,网址adds.org.cn)及“中国水产APP”(见附件2)等公益性服务平台,用好“自助诊断”或“专家咨询”服务功能,以提高测报内容和数据的准确性。

  四、认真分析,科学预警

  强化与科研院校专业团队的合作,利用历年测报大数据,对辖区内重点养殖区域、主要养殖品种的易发疾病进行预测,形成预警信息,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4月-10月)的预警信息报送我站,我站将通过相关媒体发布。

  联系人:阴鸿达

  联系电话:010-59195003

  电子邮箱:bfc712@163.com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2021年3月15日
日期: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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