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高某在长沙市雨花区一租用仓库内,将从长沙高桥大市场购进的低档白酒灌入高档酒瓶后制成“湘窖”、“剑南春”、“水井坊”、“酒鬼酒”、“五粮液”、“茅台”、“国窖1573”等假冒高档白酒出售给他人,共计价值84.6万元。在其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尚未出售的假冒白酒2491瓶,货值高达404.67万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依据公诉机关随案移送清单载明的扣押酒类及数量,结合高某及共犯供述的销售金额,经庭审查实,高某生产的以次充好的假酒,销售金额130400元,未销售金额为160800元。高某与其妻李某(另案处理)共同作案,系共同犯罪;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中,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刑重于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对被告人高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故该院对被告人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对被告人高某的违法所得1304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假酒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以案说法:该院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高档酒类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包装、封口等,如若发现相关线索,可积极举报。
来源: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