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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糖果边吃边瘦,石斛月饼还能保健?那些年我们掉过的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3-16 09:47 来源:跨区法观微信号 作者: 黄诗原   陶韬   原文: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法治意识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令人欣慰。而消费市场上商品掺杂掺假、质量参差不齐等乱象依然存在,依然需要“凝聚你我力量”,共同打击。下面是小铁整理的一些涉食品药品安全的民事案例,希望这些案例能为您带来一些收获和启发。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法治意识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令人欣慰。而消费市场上商品掺杂掺假、质量参差不齐等乱象依然存在,依然需要“凝聚你我力量”,共同打击。
 
  下面是小铁整理的一些涉食品药品安全的民事案例,希望这些案例能为您带来一些收获和启发。

  案例一  石斛月饼,噱头?违法!

  案件详情
 
  中秋之际,爱尝新鲜的曾某想在网上购买一点口味新奇的月饼尝尝。在网页浏览中,他发现有一商户在售卖“石斛月饼”。虽然想着可能只是卖家营造的噱头,曾某还是忍不住购买了一些回来尝尝鲜。
 
  收到货后,曾某仔细看了下,该食品标签标注配料中含有的石斛粉,宣称具有保健功效但产品并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通过咨询,曾某了解到,产品中涉及到的石斛粉被收录于2015版《中国药典》属于药品,且属于只可用于保健食品而不能添加到普通食品的原料。所以该月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曾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上铁法院。
 
  法院审理
 
  被告华山公司(化名)辩称,其公司所售产品中含有的霍山石斛粉并非原告所称的石斛粉,霍山石斛不属于2015版《中国药典》所列药品。根据安徽省卫健委发布的《霍山石斛(人工种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该标准政策解读,霍山石斛食用方式多样,历史悠久,可以用于食品中,故被告所售产品中含有霍山石斛成份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通过网络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植物拉丁名按照属、种、命名者姓名的基本格式,可以确定霍山石斛是兰科石斛属植物。2015版《中国药典》中对于石斛的定义除了单列的三种石斛以外还规定了同属植物近似种的新鲜或干燥茎,故被告辩称石斛不包括霍山石斛,法院不予采信。
 
  石斛包括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涉案产品并非保健食品,却添加了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石斛,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最终,上铁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公司退还曾某货款并支付相应赔偿金。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后,上海市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网上购买的边吃边瘦的糖果,竟是…

  案件详情
 
  2020年4月,李某网上购买了名称为“纤so压片糖果仟之魅仟姿瘦糖果片”。被广告词所吸引,李某期望在食用该糖果后达到纤体目的。谁知,食用该糖果后的几天,李某身体出现不适症状。思来想去,李某觉得应该是最近购入的瘦身糖果有问题。经过专业咨询,李某发现网购的这种糖果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李某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想要查询该公司的资质,发现并没有这家企业的注册。
 
  竟然是一家没有资质、无可查询的虚拟公司!愤怒的李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所购食品,并进行相应赔偿。上铁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依照有原告提供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商品照片、会员认证信息披露截图、网页截图、告知书等证据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
 
  上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本案中,作为涉案产品生产商的“繁星公司”(化名)经查询并不存在,属于伪造他人厂名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涉案产品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特征,属预包装食品。根据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必要事项,但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标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法定信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被告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未履行相应的进货查验义务,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最终,上铁法院依法判定,被告退还李某货款并支付相应赔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普通食品中不得添加非食药同源的药品,也不得添加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对于食药同源的原料及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我国卫生健康委员会有明确规定,并会定期更新。
 
  日常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应当尽到以下几点基本注意义务,避免上当受骗:一是查看网络店铺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等;二是查询购买产品的经销商、生产商是否是正规厂家;三是仔细核对产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成分、保质期等标签信息。如果不小心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除与商家协商解决外,还可以及时通过投诉、举报、起诉等方式进行合理、合法维权。
 
  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应当深入学习并掌握食品安全相关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对于自身经营的食品所添加的原料的属性、用途及标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操作。
 
  民生无小事,食品药品安全关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此小铁呼吁大家一起行动起来,捍卫公平正义,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素材提供 | 民庭
日期: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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