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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3-16 09:17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四川发布了第二批“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典型案例,共计19个案例。
  1、巴中市巴州区某食品厂涉嫌未按规定备案、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进口冷冻公火鸡琵琶腿45箱(804.6KG);进口冷冻猪前腿8箱(172.96KG)。在腌制池里发现正在腌制的猪腿,当事人称,该猪腿也是上述冷冻猪腿。执法人员随即在厂内废纸堆检查发现上述冷冻猪腿包装箱10个(生产批号:74508200011)。在成品库房发现已熏制好的猪腿、香肠、火鸡腿、五花肉等,当事人称成品库房内产品为早期产品,上述产品货值金额总计29428.56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冷冻公火鸡琵琶腿、冷冻猪前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等相关资料,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备案、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四川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川疫指发〔2020〕55号)精神,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冷冻公火鸡琵琶腿804.6kg(45箱)、冷冻猪前腿389.16kg(18箱);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罚款:50.03万元
 
  2、德阳市旌阳区某水产配送中心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牛肚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冷冻牛肚(千层肚)45箱(12.2Kg/箱),包装箱白色标签标示“BOVINE OMASAL TRIPE 119”、“PRODUCT OF USA”、“NET WT:26.50Lb 12.02Kg”等字样,该配送中心经营者无法提供购进凭证及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案发后亦不能补充提供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违法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货值金额45280元,违法所得42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食品的违法行旌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于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未经检疫的冷冻牛肚(千层肚),罚没款合计45.7万元。
 
  3、成都市温江区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进口冷冻肉类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动物内脏(卵形状)14袋,共计14.6kg,产品外包装和最小包装上无中文标识。该公司在购进该产品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台账,也未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购进的为“冻火鸡子”产地为德国,生产商及产品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名单》,属于未经检疫的进口冷冻肉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14袋(重14.6公斤)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火鸡子”;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4、内江局市中区某公司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无中文标识的食品案件
 
  经查,该公司经营冻鸡脚275件(20kg/件),产品外包装上有英文标注,未见任何中文标示。该公司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从成都青白江银犁冷冻批发市场购进该批次韩国制造无中文标识冻鸡脚275件用于经营,购进价格为12.00元,货值金额66000.00元。
 
  该公司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无中文标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5、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万某、郁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根据权利人投诉,德阳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广汉市的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万某、郁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权利人前员工万某、郁某违反保密约定,在离职后将大量权利人研发使用的传感器生产图纸、实验数据等技术信息通过电脑、手机、U盘等带至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并利用上述技术信息生产称重传感器。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从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生产称重传感器的销售金额达400余万元,违法所得200余万元。2020年12月17日,经第三方机构对权利人与四川某科技公司生产称重传感器所使用的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权利人传感器所使用的技术信息中有9个不为公众所知悉;当事人生产的传感器与权利人传感器9个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相比,有3个相同,2个实质相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因上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商业秘密犯罪,德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的立案追诉情形,将该案移送德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联合开展调查侦查。目前,市公安局对4名涉案人员分别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6、富鼎烟酒食品店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根据举报,2021年2月3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烟草专卖局、县公安局对富顺县富世镇富鼎烟酒食品店开展突击检查。在其位于经营店楼盘地下停车场的车内和其在富顺县东湖街道同心村二组租赁的库房内,共查获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泸州老窖、国窖1573、水井坊、海之蓝、贵州茅台、舍得等名酒共计75件(6瓶/件),查获硬中华卷烟120条。上述商品经鉴定,均为假冒侵权产品,总价值322086元。
 
  经查,当事人为多赚取差价,从推销人员处多次购进明知存在“套牌”问题的白酒、香烟用于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因涉案金额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目前已移送富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7、华蓥忠伟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经查,华蓥忠伟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未经“卓宝防水”注册商标权利人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和同意,擅自使用“卓宝防水”(注册号:18296137A)注册商标生产防水卷材,涉案非法经营额共计61520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实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的规定,2020年12月16日华蓥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华蓥市公安局,2020年12月18日,华蓥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8、南充市高坪区局查处高坪区德馨堂鱼府违法销售人工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及虚假宣传案
 
  2020年10月15日,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高坪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南充市高坪区德馨堂鱼府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其厨房鱼缸内经营的大鲵、胭脂鱼鱼体上未见专用标识,且在其收银台上发现其纸质菜单中标有“野生石爬子、野生水蜂子、大鲵、野生胭脂鱼”等菜名;同时在其用于点菜下单并收银的电脑中发现有名为“菜品列表”的Excel文档,文档中的菜品名称含有“娃娃鱼汤、野生胭脂、野生石板条”等内容。执法人员经批准依法对上述大鲵及胭脂鱼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当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营业以来,店内经营的无专用标识的大鲵、胭脂鱼等鱼类均由南充市顺庆区周二娃水产品店提供。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及周二娃水产品店提供了大鲵及胭脂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采购大鲵胭脂鱼的相关微信记录及购进票据,用以证明经营的大鲵、胭脂鱼系人工繁育。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制造噱头吸引顾客,利用野生鱼类品质较好但数量稀少较难获得的特点,编制了含有“野生”、“生态”、“河鲜”及一些野生鱼类名称的菜单,供顾客订餐使用,且营业员在揽客时口头宣称其店经营有野生鱼类。据当事人陈述:一是其在试营业时为了揽客设计制作了含有“野生”字样的菜单;二是将“德馨堂鱼府河鲜系列”菜单中标注河鲜、生态水蜂子、生态石板条等内容;三是营业员口头宣称经营有野生鱼类。当事人称其店内除试营业期间经营有部分常规野生鱼类外,自“长江禁捕”政策执行以来所营鱼类均系养殖并无野生鱼类,实施上述行为均是为了丰富菜单内容、吸引顾客进店订餐而进行的虚假说明和标注,待顾客就餐及结算时再明确告知其所食用餐品系养殖鱼类及其价格,从而达到增加营业收入获取利润的目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处以罚款16000.8元。
 
  9、广安市邻水县老七鱼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邻水县老七鱼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一水池的鱼笼内装有1条鲢鱼、11条黄腊丁和1条鲤鱼,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鱼类的购进票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鱼类系该鱼庄经营者邹中成在邻水县御临河龙安段内垂钓的野生鱼,当事人准备将上述野生鱼在自己经营的鱼庄内加工制作成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鲢鱼和黄腊丁销售价为70元/斤,鲤鱼销售价为30元/斤,上述渔获物货值金额为173元。《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和《邻水县人民政府2020年全县天然水域禁渔和禁捕通告》明确规定,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渔获物应当认定为经营非法捕捞的鱼获物,属于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3元,并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10、某房地产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1年1月6日至7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春雷行动2021”特种设备安全排险除患执法子行动相关要求对市区内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时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有5台电梯处于使用状态(两台客梯、三台杂物梯),经调查其中三台电梯(一台客梯、两台杂物梯)无法提供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其中客梯当事人于2016年开始使用,两台杂物电梯于2019年10月开始使用,上述三台电梯至检查当天均未进行定期检验,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2月5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1、阿坝州松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曾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肉制品案
 
  阿坝州松潘县市场监管局与当地公安机关配合,查获曾某某一起无证经营案。当事人曾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的情况下,购进“风干鸭肉”“风干猪肉”等肉制品后假冒风干牦牛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至被查获日止,当事人销售金额720681.6元,剩余产品5523.55公斤肉制品未销售,货值总金额为1126479.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802万元、没收肉制品5523.55公斤及其原辅材料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12、达州市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两起跨区域销售以次充好的母猪肉案
 
  2020年12月31日,达州市万源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万源市古东关街道雷某某猪肉门市、陈某某猪肉门市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均无法提供检验检疫票据。当事人将母猪肉混同青猪肉销售,售卖过程中未向消费者明示。查获时,当事人尚有母猪肉266.64kg未售出,货值1.8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次充好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查获的母猪肉依法作销毁处理;同时,对上述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5.2万元、合计10.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3、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2020年9月16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在某副食店对经营的标称由某公司生产的泡香鸡足(辐照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0年10月23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熏烧烤肉制品”和“油炸肉制品”品种的生产许可,属于擅自从事灯影鸡丝和歪嘴辣子鸡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查获后,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生产企业召回已销售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召回和尚未出售的泡香鸡足182袋、灯影鸡丝62280袋、歪嘴辣子鸡5400袋等物品,罚款23.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3.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4、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疫情期间虚假宣传食品案
 
  根据省局安排部署,今年1月26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会议式营销行为。该公司自开业以来约有2000余人次参加了讲座,营销对象多为中老年人。涉及产品有氨糖、景寿康牌沙棘螯合钙、复合酶等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货值金额达2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利用会议、讲座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目前,执法机关已立案调查,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15、广安市邻水县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0年12月15日,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邻水县某医院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医院二楼药房药品陈列架上摆放有2盒龟甲胶超过有效期,其中一盒未开封,另一盒已经开封,上述超过有效期的龟甲胶共计460.6g。
 
  经查,当事人从广安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第七批发部购进上述龟甲胶后按照2.5元/g进行销售,截止2020年12月15日,当事人共销售超过有效期的龟甲胶446g,库存460.6g,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有效期的龟甲胶货值金额2266.5元,违法所得1115元。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2月1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龟甲胶、没收违法所得1115元及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6、遂宁市射洪某医院使用过期的微球蛋白测定试剂案
 
  2020年11月11日,遂宁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射洪某医院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医院一楼生化检验室全自动生化分析仪(ES-480)的试剂盘中发现有已使用的β2微球蛋白测定试剂盒R1R2试剂各1瓶(生产日期:20190904有效期至:20200903规格:150ml(60m1*2 30ml*1)),已使用的a1-微球蛋白测定试剂盒R1、R2?试剂各1瓶(生产日期:20190904有效至:20200903,规格:150ml?(60m1*2 15ml*2)),均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证,该医院因疏于管理,导致该试剂过期后仍在使用。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计4557元,违法所得3944.5元。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四川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2021年1月8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试剂盒,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17、金丰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口罩案
 
  经查,金丰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仓库中存放的270余箱、数量超55万余只“华豫牌”口罩均为假冒。据现有材料表明,270件口罩中,有230件由河南健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因随货同行资质、资料不齐全,所以当事人对这230件口罩暂缓入库,暂时存放于仓库外过道。其余的40件(98000个)是从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发过来,已经销售56000个,剩余98000个未销售。
 
  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33万元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从河南健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线索移送给当地市场监管局。
 
  18、射洪市某乡镇加油站销售检验不合格的95号车用汽油案
 
  经查,射洪市某乡镇加油站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检验不合格。2020年7月1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技术检测公司对射洪市某乡镇加油站经营的型号为95号的车用汽油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研究法辛烷值(RON)不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中表3车用汽油(ⅥA)的技术要求。该加油站于2020年7月至9月期间销售检验不合格的95号车用汽油,数量11107升,已售完无库存,货值金额56687.76元,违法所得6760.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021年1月11日,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四川省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62356.53元,没收违法所得6760.75元,罚没款合计69117.2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9、利用外卖评价系统进行商业诋毁案
 
  经查,当事人廖某在某外卖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期间,为排挤竞争对手,与合伙人联系到张某堂弟古某,让其招揽学生朋友到该外卖网络平台以点餐方式给予权利人外卖店最低差评。随后古某建立微信群,拉入德阳市、绵竹市高中学生30多人,在群内发布消息,让学生进入权利人外卖店铺购买餐品后,配以“不好吃,一股馊臭味,吃了一点就没吃了,全扔了。”等文字,并给予1星差评,将购买餐品及评价截图发送到古某微信,古某以微信红包方式报销点餐费用(报销费用实际由当事人支付)。
 
  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组织在校学生(部分未成年)开展违法行为,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差评,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品质、商家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给予当事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03-16
 
 地区: 四川 中国
 行业: 食品储运
 标签: 疫情 冷链物流
 科普: 疫情 冷链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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