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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4日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局制定2021年清远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风险分级管理为基础、企业自查为前提,日常检查为主体,专项检查、监督抽检为重点,运用“双随机”、重点检查、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制定科学高效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落实市、县级两级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监督检查工作。完善问题整改督导机制,对重点产品、高风险企业实施告诫提醒,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全年实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计划公布率100%,监督检查覆盖率100%,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处置率10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100%。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率100%,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率、抽查考核率及年度继续教育率100%。食品小作坊登记率100%,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率90%,已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年度继续教育率100%。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例行检查覆盖率100%。督促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检查对象
全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
三、检查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清远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表〉和〈清远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等规定。
四、检查方式及频次
市局对一般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按比例实施“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各县(市、区)局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实施全覆盖日常监督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在全覆盖检查的基础上,要按照食品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合理设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并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参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结合监管实际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管理措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应覆盖5类发证产品,并将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餐饮具等生产企业及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县级辖区内获证企业少于5家的,要组织全覆盖检查;获证企业数5家以上的,应根据监管实际适当增加检查数量。对实行告知承诺许可的获证生产企业例行检查全覆盖。
监督检查可随机对原料、成品进行监督抽检,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及时将检查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五、检查计划
(一)市级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市局从全市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名单中(名单截止至2021年2月25日),利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随机抽取2021年度市局抽查、重点检查对象。
具体抽查比例如下:乳制品生产企业100%、大型食品生产企业50%、酒类生产企业20%、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20%、固体饮料、压片糖果生产企业20%、湿粉类生产企业20%、桶装水生产企业15%、肉制品生产企业10%、糕点生产企业10%,其余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5%。
市局按照省局部署,组织开展全市乳制品、肉制品、蜂蜜、糕点、水产制品、湿米粉、淀粉制品、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餐饮具、密胺餐具等重点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
市局组织各县(市、区)局落实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对不合格企业依法及时向省局提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建议。
市局对全市的食品生产企业、获证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抽检。抽检方案另行制定。
(二)县级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各县(市、区)局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县(市、区)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同时参与省、市级的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落实覆盖率要达到100%,食品小作坊监督抽检覆盖率要达到100%。
六、检查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主体资格。检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场所、产品范围等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等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报告。
2.从业人员管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检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培训、考核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是否建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岗位和名单,是否存在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检查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个人卫生防护是否到位。
3.生产环境条件。检查企业厂区、车间是否卫生整洁,是否有扬尘、积水;厂区、车间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企业卫生间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保持清洁;企业是否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正常使用;企业的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企业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放置与使用是否合规;企业的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使用定期检查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企业的生产环境是否符合疫情防护的要求。
4.进货查验结果。检查企业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企业采购进口的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是否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检查企业各种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仓储、领用、使用等记录;检查企业的防疫物资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
5.生产过程控制。检查企业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记录;检查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的内容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违规使用新食品原料、药品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其生产工艺和参数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现场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可在成品库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控制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或是组织对某一段时期内生产的产品开展物料平衡核算。检查企业的产品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具体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和GB28050等规定的事项。检查企业的生产加工控制过程是否符合防疫要求,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
6.产品检验结果。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是否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企业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是否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是否保持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7.贮存及交付控制。检查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贮存管理、不合格品存放、产品的贮存、运输、交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销售台帐是否真实、完整。
8.不合格产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保存不合格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置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是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9.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与委托加工情况。检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检查企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掌握和执行情况。对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检查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否存在超范围接受委托生产;检查企业受委托生产产品标签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要求。检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是否建立安全控制体系;是否有专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
2.环境与场所。检查企业是否满足厂区环境及总体布局要求;生产车间卫生防护措施设施是否到位;库房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检验设施、检验室和检验设备是否满足出厂检验和检验环境要求;检查企业厂区环境是否满足疫情防控要求。
3.生产过程安全控制。检查企业用于生产的原辅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提供原辅料安全性验证材料及使用台帐;是否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危害分析并保存相关记录;产品包装标识是否规范;产品贮存与运输是否符合要求;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记录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有效建立产品销售、不合格品处理、消费者投诉处理等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记录;检查企业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4.安全管理制度与文件记录。企业是否能现场提供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洁卫生、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培训、原辅材料管理、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记录是否规范、全面。
(三)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主体资格。检查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等信息是否与《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一致;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是否发生变化,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生产加工场所。检查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附近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不存在交叉污染;生产加工场所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工艺流程与布局合理,有相应的功能间,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3.设施与设备。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具有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加工的设备和器具是否清洁、卫生、安全;具有防鼠、蝇、虫等设施,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是否具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是否有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
4.加工过程控制。食品小作坊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有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生产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对人体安全、无害,其使用与存放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是否有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5.人员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场所是否发现与食品生产无关人员或用品。
6.质量安全管理。食品小作坊是否有采购、生产、销售等相关食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原辅料进货台帐、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生产统计台帐、产品销售台帐、食品召回和销毁台帐,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包装与标识。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是否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的食品是否有包装、标签;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8.贮存与运输。原辅料、成品、半成品的贮存及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门贮存,标示明显;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无交叉污染。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9.其他。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存在网上销售,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等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局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域的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公开,监督检查计划公布率100%。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率100%,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开展自查,自查报告率100%。
请各县(市、区)局于3月20日前将公示的监督检查计划链接发送至市局食品生产科,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
(二)加强告诫提醒。各县(市、区)局要对乳制品、肉制品等高风险行业、抽检屡次不合格企业、举报投诉较多的问题企业实施约谈,对上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开展告诫提醒,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强问题整改。加强问题整改。省、市局组织开展的“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纳入当地局检查频次。各县(市、区)局要按照省、市监督检查和本地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督促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企业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查处。各县(市、区)局应检查完成次月底前,将企业整改情况报送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整改落实情况将纳入2021年度食品安全考核内容。
(四)加强信息管理。
各县(市、区)局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将市局抽查企业信息向外泄露;要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要按照“一公开”的要求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公开。
(五)加强总结报送。请各县(市、区)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2021年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清远市2021年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