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5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食品、日用品、网络代购安全等群众日常生活各个方面,彰显了检察机关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信心。通过以案释法,促使全社会共同关注消费安全,畅通消费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的安心、用的舒心。食品类案件如下:
以“四个最严”织牢食品安全防护网
案例一:
汪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汪某某等人为非法牟利,单独或分别结伙在南京郊区及邻近安徽省区域内,多次使用以氰化钠制成的诱饵毒杀狗,并将被毒杀狗销售给被告人崔某某等市场商贩。
崔某某等商贩在明知购进的被毒杀狗来源于非正规渠道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在进行扒皮、清洗、屠宰分割等加工处理后向周边饭店及散客销售,供消费者食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住处查获国家管制的危险物品氰化物3.767千克以及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毒镖406支。
【判决结果】汪某等人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四年不等。判令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万余元,并在全国发行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并不以消费者的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汪某等10人生产、销售毒狗肉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进行公告后,于2020年8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得到法院判决支持。这是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在食品领域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二:
荣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起,被告人荣某明知其销售的“魔纤燃脂瘦身胶囊”“黄金海岸清源胶囊”“果果轻”等减肥产品系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通过微信、淘宝等平台多次对外销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荣某车库查获“黄金海岸清源胶囊”14盒、“果果轻”7瓶,货值共计人民币3598元。经鉴定,上述产品均检测出西布曲明成分。“魔纤燃脂瘦身胶囊”“黄金海岸清源胶囊”中另检测出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成分。
【判决结果】被告人荣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官说法】是“药”三分毒,西布曲明是作用于中枢神经的食欲抑制剂。通过抑制食欲,减少食物摄入,提高基础代谢率来达到减重效果,易对人体产生较大副作用,被列入我国《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爱美女性在选择减肥产品时,切勿贪图便宜和新奇,要选择正规制药集团生产的产品,这样品质和安全才会有保障。
“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守护人民群众利益
案例三:
陈某假冒注册商标、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初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制作印有贵州茅台酒(飞天),洋河系列“天之蓝”“梦之蓝”等注册商标的假冒白酒,并向南京市江宁区、江苏省句容市等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被告人徐某从陈某处购进上述假酒后,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某仓库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160箱,货值共计8万元;在被告人徐某住处查获假冒洋河系列白酒98箱,货值4.6万元。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判决结果】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禁止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生产、销售食品相关的活动。
【检察官说法】“造假卖假”是犯罪,“知假卖假”同样也是犯罪。白酒等食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造假、卖假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