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看看吧
1.宜章县鹏发冷库经营食品未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18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溪镇蒋家湾市场某开设的鹏发冷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的部分冷链食品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当即向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20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宜章县福兴冷库经营无中文标识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蒋家湾市场进行冷链食品专项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福兴冷库冰柜上储存的进口鸡胗,外包装上只有英文字母,无中文标签和说明书。经查鸡胗从泰国进口,已销售22包,库存8包,共计货值1200元,获得违法所得88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在案的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88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3.宜章双汇冷鲜肉批零中心店经营食品未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11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蒋家湾市场进行冷链食品专项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部分冷链食品无法提供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1月18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4.宜章县原味烧卤行经营食品未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24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方井市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现场发现宜章县原味烧卤行经营的部分冷链食品无法提供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当场对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12月9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宜章县华汇冷鲜店经营食品未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0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蒋家湾市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现场发现宜章县华汇冷鲜店经营的部分冷链食品无法提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12月9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7060元的行政处罚。
6.宜章县福兴水产库经营无中文标识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民主东路宜章县福兴水产库进行冷链食品专项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冷库上储存的进口鸡爪、进口猪舌外包装上只有英文字母,无中文标签和说明书。经查涉案的进口鸡爪、进口猪舌,共计货值1980元,获得违法所得840元。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鸡爪、进口猪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在案的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840元、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7.宜章福兴水产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章县福兴水产店进行冷链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库存的部分冷藏冷冻肉类食品(进口冷链食品)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日,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0年12月4日前整改到位。2020年12月9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随机抽取当事人冷藏库内贮存的“福州鱼丸”“鲜冻猪蹄”等10种品类的肉类冷链食品,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