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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3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3-12 10:06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兵团1家食品生产企业。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兵团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不合格产品名称:椒盐南瓜籽仁,规格型号:500克/袋,商标:无,生产日期:2020年08月28日,不合格项目:霉菌,标称生产者名称:新疆海川三新食品有限公司。

  二、处置情况。2020年12月17日,第十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新疆海川三新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公司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该公司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进行整改。2020年12月18日,该公司对不合格产品启动二级召回程序,共召回不合格产品98袋。第十师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2月20日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上述批次椒盐南瓜籽仁360袋,销售价12元、14元、14.5元不等,货值金额5033元,成本2574元,违法所得2459元。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主动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开展自查,及时整改,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截止2021年3月8日,未收到涉案产品相关投诉举报,涉案产品数量少、金额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3月3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的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459元;2.没收已召回违法生产经营的不合格产品98袋;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三、提示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及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兵团市场监管局

  2021年3月11日
日期: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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