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豆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盐、食用农产品、饮料12大类食品224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200批次,不合格样品40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濮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3CFU/mL、3CFU/mL、4CFU/mL、4CFU/mL、8CFU/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8CFU/250mL、23CFU/250mL、29CFU/250mL、24CFU/250mL、20CFU/250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漯河市真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冰淇淋蛋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48,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内黄县锦祥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汉川市金永发炒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的1批次开心豆(蟹黄味),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7.4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4.郑州高新区明镜台副食品店销售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3.28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多菌灵检出值为3.27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5.温县武德镇王蕊双汇冷鲜肉店销售的标称辉县市兴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猪五花肉,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23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检验机构为郑州海关技术中心。
6.原阳县华联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5.2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宝丰县石桥镇心兵油条店销售的1批次油馍头、1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分别为494mg/kg、45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8.鹿邑县惠佳超市销售的来自四通镇农贸市场的1批次生鸭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1.5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初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9.漯河市漯海望泽商贸有限公司解放路店销售的1批次长豆角,灭蝇胺检出值为0.87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洛阳群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汉川市金永发炒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的1批次美国青豌豆(烧烤味)、1批次美国青豌豆(牛肉味),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分别为5.8mg/g、5.0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11.辉县市金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新乡建设粮油的1批次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4.1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2.郑州高新区永生蔬菜店销售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1.9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3.上蔡县豫华夏百货超市销售的1批次鸡蛋,恩诺沙星检出值为13.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4.舞钢市新概念购物广场销售的1批次后腿肉(生),四环素检出值为308.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μ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5.汝阳县蔡店乡郭村松力奇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黄油派面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527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g/kg。初检机构为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6.新乡市河南弘哲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烟台恒德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皇冠威士忌,酒精度检出值为38.0%vol,标准规定为39~41.0%vol。初检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7.周口市川汇区团团副食店销售的1批次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2.7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8.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乡新一街宝龙城市广场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老虎斑(折价),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值为5.2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9.许昌市魏都区盛润发百货商行销售的1批次韭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9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1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0.平顶山市卫东区渝香缘餐饮店使用的1批次零食盘、1批次口汤碗,大肠菌群检出值均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1.郸城县郸杰易购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长葛市老城镇宏胜食品有限公司的1批次前腿肉(猪肉),恩诺沙星检出值为137.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检验机构为郑州海关技术中心。
22.临颍县万豫发生活广场销售的来自亚峰粮油的1批次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4.1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3.郑州市中原区居家惠生活超市销售的1批次散称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2.9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4.郑州市管城区双奥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洛阳沛泽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香辣酥花生,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9.1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初检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5.邓州市龙堰万佳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凯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金箍棒泡鸡肘(辐照食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0CFU/g、<10CFU/g、1.1×106CFU/g、1.1×106CFU/g、1.7×106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
26.巩义市吴家蔬菜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上海青(普通白菜),啶虫脒检出值为1.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7.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芹菜,甲拌磷检出值为0.09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8.舞钢市金八素粮油店销售的1批次鸡蛋,金刚烷胺检出值为42.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9.洛阳汉华商贸有限公司红旗分店销售1批次芹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17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0.淮阳县大麦购物广场北关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好弟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素食QQ棒(香辣味)(调味面制品),酸价(以脂肪计)(KOH)检出值为4.3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0mg/g。检验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1.郏县薛店镇振山豆腐菜店销售的1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74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2.平顶山市卫东区学勇干菜调味品店销售的1批次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4.9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3.安阳县安丰乡家乐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临漳县平原禾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鲜大胸(鸡肉),氯霉素检出值为0.1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4.宜阳县城关镇旺森生活超市白庙店销售的1批次豇豆,氧乐果检出值为5.96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5.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千惠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广恒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烧鸡肘(辐照食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3.4×105CFU/g、<10CFU/g、2.1×105CFU/g、3.5×105CFU/g、1.8×105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
36.淅川县金华圣泉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24CFU/250mL、19CFU/250mL、25CFU/250mL、15CFU/250mL、29CFU/250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37.淅川县金华圣泉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CFU/250mL、0CFU/250mL、4CFU/250mL、2CFU/250mL、4CFU/250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处置措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洛阳、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南阳、周口、驻马店、巩义、邓州、鹿邑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