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第三点移列於第二点,并酌修法规文字。(修正规定第二点)
二、 原第四点移列於第三点,并酌修法规文字。(修正规定第三点)
三、 增订含馅巧克力之标示规范。(修正规定第四点)
四、 删除原第五点代可可脂巧克力,增订半固体型态或流体型态巧克力制品之标示规范。(修正规定第五点)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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