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都添利水产经营部销售的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武都添利水产经营部抽检的乌鱼,购进日期为2020年7月12日,检出孔雀石绿、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营环节:经查,企业购进25公斤,货值600元,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二、兰州百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大碗鸡精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兰州百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大碗鸡精,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6日,检出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该批检验不合格产品非兰州百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对2020年8月6日产品进行鉴定,向西宁城东局出具了产品鉴定书。西宁城东区局告知企业异议受理并已立案。
三、武威小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矮熊枣花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武威小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矮熊枣花蜜,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6日,检出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企业生产28瓶,共计14公斤,货值616元;已销售20瓶,共计10公斤;库存(未销售)8瓶,共计4公斤;封存8瓶,共计4公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120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8 瓶,共计4公斤,货值120 元,罚款10000元。责令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合作蜂农协议档案管理。
四、榆中县润绿果蔬商行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榆中县润绿果蔬商行抽检的辣椒,购进时间为2020年10月24日,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125公斤,货值1250元,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所购蔬菜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有票据说明其蔬菜购进的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五、兰州佳旺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兰州佳旺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生产时间为2020年11月4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生产2箱, 共计16.8公斤,货值200元。已全部被消费者购买,无法溯源召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书(镇)市监罚字【2020】96号,没收非法所得120元,罚款5000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整改:一是规范原料购进程序,二是严格过程控制。
六、临夏市八坊清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临夏市伊兹密尔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泡凤爪(山椒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临夏市八坊清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临夏市伊兹密尔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泡凤爪(山椒味),生产时间为2020年10月22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企业生产8箱,共计64公斤,货值2016元;已销售8箱,共计64公斤;封存7箱,共计56公斤;召回7箱,共计56公斤。1箱不合格食品销售完,无法召回。当事人市场经营了细菌总数超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州)市监罚字【2020】食-26号,没收非法所得2016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7箱,共计56公斤,货值1764元,罚款50000元。
经营环节:企业购进25袋,共计5公斤,货值305元,已经全部销售完。该网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索证索票制度,该批次食品索证索票、自检报告及台账记录齐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责令整改。
七、临夏市挺云干鲜干果商行长荣市场店销售的黄桃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临夏市挺云干鲜干果商行长荣市场店抽检的黄桃干,生产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400袋,共计200公斤,货值2000元,全部销售完。该店涉嫌经营了细菌总数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店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索证索票齐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量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责令整改。
八、甘肃鼎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临夏市鲜多多蔬菜水果超市销售的香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甘肃鼎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临夏市鲜多多蔬菜水果超市销售的香醋,生产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企业生产1箱,共计10.5公斤,货值21元,已经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经营了细菌总数超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与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0.5元,罚款50000元,责令整改:1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2、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3、立即对所有食品进行检验。
经营环节:企业购进1箱,共计10.5公斤,货值45元。 已经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该超市销售了细菌总数超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店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索证索票齐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量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责令整改。
九、甘肃临夏法利德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合作市信信超市销售的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甘肃临夏法利德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合作市信信超市销售的酿造食醋,生产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经查,企业生产23箱,共计207公斤,货值575元;已销售23箱,共计207公斤;封存49瓶,共计29.4公斤;召回49瓶,共计29.4公斤。当事人生产经营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下达处罚决定书(临州)市监罚字【2020】食-28号:没收非法所得900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49 瓶,共计29.4公斤,货值48.51元;罚款50000元。
经营环节:企业购进15瓶,共计9公斤,货值28元;已销售6瓶,共计3.6公斤;库存(未销售)1瓶,共计0.5公斤;封存1瓶,共计0.5公斤。国抽8瓶,封存1瓶,零散销售6瓶,已使用完,无法召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下达处罚决定书(甘南)市监罚字(2021)2号: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6.8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 瓶,共计0.5公斤,货值3元;罚款5000元。
十、甘肃了不起农特产加工有限公司生产、临夏州志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甘草杏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甘肃了不起农特产加工有限公司生产、临夏州志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甘草杏肉,生产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经查,企业生产5箱,共计4.8公斤,货值345元;已销售5箱,共计4.8公斤。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下达处罚决定书(镇)市监罚字[2020]97号:警告,没收非法所得345元,罚款5000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整改:严格过程控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经营环节:企业购进50袋,共计8公斤,货值190元;已经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十一、合作市金品百货销售的山楂片(干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合作市金品百货销售的山楂片(干片),生产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50袋,共计1公斤,货值110元;已销售15袋,共计0.3公斤;库存25袋,共计0.5公斤;封存25袋,共计0.5公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下达处罚决定书甘南市监罚字1号: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25 袋,共计 0.5 公斤,货值 55 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整改: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记录制度。
十二、和政惠客乐享购物超市销售、甘肃临夏法利德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和政惠客乐享购物超市销售、甘肃临夏法利德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酿造食醋,生产时间为2020年1月3日,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经查,企业生产20箱,共计180公斤,货值500元;已销售20箱,共计180公斤;召回42瓶,共计25.2公斤;封存42瓶,共计25.2公斤。当事人生产经营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给与处罚。下达处罚决定书(临州)市监罚字【2020】食-28号:没收非法所得900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42 瓶,共计25.2公斤,货值 41.58 元;罚款50000元。责令整改: 1、当事人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2、对检验设备进行改进。3、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
经营环节:企业购进10瓶,共计5公斤,货值25元,召回并封存10瓶,共计5公斤。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整改,免予处罚。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