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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2-24 13:09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组织的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青海省食品流通及餐饮环节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组织的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食品流通餐饮环节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2020年11月12日,对德令哈市永盛蔬菜食品综合商店销售的芝麻蛋糕(生产日期:2020-10-18,规格:计量销售)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标称生产企业:河北马氏康达食品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2632346。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0年11月12日,对海东市德林农贸市场郭喜丽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2733252。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 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2020年11月9日,对西宁市城西区空达海鲜店销售的虾蛄(购进日期:2020-11-8)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2733326,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2020年11月13日,对西宁城西区韩芹水产海鲜批发部销售的虾蛄(购进日期:2020-11-1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2733238,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五)2020年11月12日,对海东市平安区小桂瓜果蔬菜店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0-11-1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2733249,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场监管局对德令哈市永盛蔬菜食品综合商店立案调查。该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能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不知道该批芝麻蛋糕为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海东市德林农贸市场郭喜丽蔬菜店现场调查。该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调查,当事人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宁市城西区空达海鲜店立案调查。该海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调查,当事人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索要该批次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测证明,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对西宁城西区韩芹水产海鲜批发部立案调查。该经营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调查,当事人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索要该批次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测证明,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五)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海东市平安区小桂瓜果蔬菜店现场调查。该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调查,当事人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日期: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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