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监督渔业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制度落实情况,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和海洋伏季休渔等重大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实施,落实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及企业、船东、船长主体责任,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规范非法捕捞等涉渔暗查暗访活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研究起草了《非法捕捞等涉渔活动暗查暗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非法捕捞等涉渔活动暗查暗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yuzhengchu@agri.gov.cn。
二、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并在信封上注明“《非法捕捞等涉渔活动暗查暗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1日。
附件:《非法捕捞等涉渔活动暗查暗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非法捕捞等涉渔活动暗查暗访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主要目的)为严格监督渔业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制度落实情况,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和海洋伏季休渔等重大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实施,落实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及企业、船东、船长主体责任,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规范非法捕捞等涉渔暗查暗访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同)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下称“暗查暗访组织部门”)组织开展非法捕捞等涉渔活动暗查暗访工作(下称“暗查暗访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暗查暗访,是指暗查暗访组织部门对受访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在落实渔业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打击非法捕捞等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有关涉渔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合规性实施的走访调查活动。
暗查暗访对象为基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渔政执法机构以及受访地区从事或者可能从事水产品捕捞、运输、餐饮、加工以及船舶制(修)造、网具生产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管辖权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主管全国暗查暗访工作。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职能负责所辖区域内暗查暗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暗查暗访工作。
第四条(暗查暗访形式)暗查暗访工作视工作内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
(一)自行组织开展;
(二)会同公安、海警、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
(三)受上级部门指派,不同区域间交叉互查互访;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新闻媒体协助开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暗查暗访内容)暗查暗访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渔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长江禁渔和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制度、涉外渔业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安全生产等国家重大渔业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三)非法捕捞等责任落实、制度建立以及重大案件查办、处理情况;
(四)涉渔企业、组织和个人生产、经营情况;
(五)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相关情况;
(六)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办理情况。
第六条(暗查暗访工作方案)暗查暗访工作开展前,暗查暗访组织部门应根据拟暗查暗访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暗查暗访任务、分工、路线、对象、方法以及重点环节等。工作方案报暗查暗访组织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参与单位应严格按方案实施。工作方案临时调整的,可以采取即时通信方式报请暗查暗访组织部门负责人同意。
暗查暗访工作开展前,暗查暗访组织部门应组织全体暗查暗访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等,明确工作要求、任务分工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暗查暗访工作要求) 暗查暗访工作中,暗查暗访人员应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深入渔村、渔港、码头、批发市场等交易场所、餐饮单位等一线场所开展暗查暗访工作。
除工作有特殊需要并经暗查暗访组织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不得临时增加当地管理或执法人员参加暗查暗访工作。
第八条(暗查暗访工作日志) 暗查暗访工作中应当建立日志,如实记录调查情况,并妥善保存。暗查暗访工作结束后,暗查暗访工作具体负责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报暗查暗访组织部门。
第九条(受访地区处置要求)暗查暗访工作中发现受访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在组织第五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相关工作中存在明显不足、短板或过失的,应当书面通知所在地县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落实。
发现当地涉渔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通报受访地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涉及其他部门的,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记录违法渔业行为的视听资料,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发现重大案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处置有瑕疵或不力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条(通报和约谈制度) 暗查暗访工作中发现受访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明显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并导致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存在落实不力、推诿拖沓以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暗查暗访组织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受访地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后相关工作仍无明显改进的,可以约谈受访地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发现存在前款所列情况比较严重的,暗查暗访组织部门可以将相关线索移交受访地区所在地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整改落实) 接到暗查暗访组织部门通报后,受访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并在处置完毕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报告暗查暗访组织部门;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线索,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暗查暗访组织部门。
第十二条(激励机制) 暗查暗访结果及相关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渔政执法机构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单位绩效考核以及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工作经费) 暗查暗访工作经费由组织实施单位承担,不得向受访地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渔政执法机构摊派或者变相转嫁。
第十四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