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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2-23 08:33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2020年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两江新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2020年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两江新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高兴贵销售的“香梨”(抽样单编号:PJ20000000341734258),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高兴贵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高兴贵于2020年10月27日购进的该批次10kg香梨,至2020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7.94kg(含抽检2.94kg),剩余未销售的2.06kg已自行消费,经召回无消费者退货。进货单价为7元/kg,销售单价为10元/kg,违法所得23.8元。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报告排查整改情况,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高兴贵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未索证索票。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责令改正;3、没收违法所得23.8元; 4、罚款2500元人民币。罚没合计:2523.8元(金额大写:贰仟伍佰贰拾叁圆捌角整)。
日期: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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