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为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节日热销食品专项监督抽检。在全区14个设区市抽取食用农产品、肉制品、乳制品、酒类、糖果制品、饼干、豆制品、糕点、蔬菜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3大类食品共215批次样品,检验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重金属、非食用物质等27项指标602项次。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食用农产品5批次、2批次样品初检不合格;抽检饼干11批次、豆制品11批次、糕点20批次、酒类22批次、肉制品15批次、乳制品15批次、蔬菜制品16批次、水产制品15批次、糖果制品18批次、调味品22批次、饮料25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0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抽检不合格样品情况
1.南宁市鑫宏达粮油经营部销售的“无硫黄花菜”,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为9.776g/kg,标准值为≤0.2g/k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2.南宁市万果香土特产批发部销售的“黄花菜”,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为1.338g/kg,标准值为≤0.2g/k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本通告结果为初检结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复检(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复检(异议)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无异议。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针对春节专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及初检不合格企业相同生产日期或批次的产品,请拨打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