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保障浙江省居民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春节食品专项抽检,共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盐、食用农产品等31类食品167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655批次、不合格18批次(见附件),总体合格率98.9%。不合格项目涉及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大龙农贸市场高剑华摊位销售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高洋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湖州新世界农贸市场赵如贺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宁波市海曙横街联购超市销售的乌鸡肉,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七格农贸市场彩霞水产店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东阳市东门菜场韦秀良水产摊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七)诸暨城东农贸市场石伯成摊位销售的青脚鸡,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八)湖州新世界农贸市场王新明摊位销售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微生物污染
(一)杭州德胜食品市场飞翔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杭州万得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朵朵脆(椒盐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万得福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该产品不是杭州万得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二)杭州市上城区佰盈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浙江金华市好美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刀削纯藕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三)杭州物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上口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芥末味豌豆,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嵊州长乐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宁波可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日式紫菜(可扬海苔),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浙江东南副食品批发市场127号杨雪瑞摊位销售的标称嘉兴蜜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明治(面包),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兴蜜甛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不是嘉兴蜜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二)杭州德胜食品市场红伟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诸暨市福和食品厂生产的蛋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福和食品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绍兴市越城区黄记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杭州萧山益农飞翔酱菜厂生产的飞翔酱菜(盐脱水型),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杭州萧山益农飞翔酱菜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海宁市海洲街道亿旺副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义乌市泰兴食品厂生产的麻辣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益客超市销售的标称绍兴鸿福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浓香菜籽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重金属污染
余姚市余姚镇伯军淡水产摊销售的虾蛄,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嘉兴、绍兴、金华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