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涉及“巴黎贝甜” “PARIS BAGUETTE”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金某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芭黎贝甜公司) 停止使用“巴黎贝甜”未注册驰名商标,停止使用包含“芭黎贝甜”的企业名称,停止以胁迫交易系列商标为目的的恶意骚扰举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50万元。
原告诉称
“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是原告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面包店服务的知名快餐品牌,已成为这一服务领域的驰名商标。二被告注册与原告商标近似的“芭黎贝甜”等商标近百枚,并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宣传使用原告的“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商标,侵犯了原告对于其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权利。
且二被告以强制转让商标为目的,采取针对原告及其加盟商的民事诉讼、行政投诉、上门骚扰等一系列行为,严重威胁和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
原告“巴黎贝甜”和“PARIS BAGUETTE”商标的使用属于违法性使用,不能认定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二被告对自己合法注册商标的正常使用行为不够成侵权,其对相关主体的警告和投诉以及诉讼行为亦是正常的维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然“巴黎贝甜”和“PARIS BAGUETTE”含有“巴黎”、“PARIS”,但也同时包含不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悉的其他元素,经过长期使用,相关公众已将“巴黎贝甜”和“PARIS BAGUETTE”作为整体识别,并将其与快餐服务尤其是面包、蛋糕快餐服务相关联,故二标识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原告提交的大量证据,综合考量广告宣传力度、地域影响范围等因素,可以证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被告在其公众号、网站等平台上突出使用 “巴黎贝甜”,使相关公众将“巴黎贝甜”与被告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相联系,足以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对“巴黎贝甜”和“PARIS BAGUETTE”在快餐店服务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权益。
二被告不以使用为目的,在注册大量“芭黎贝甜” 、“BARIS BAGUETTE”商标后,主动以1000万的要价转让给原告。
遭拒后,二被告通过向原告及其各地加盟商、门店发送警告函、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向司法机关起诉等行为,干扰原告的正常经营,导致原告陷入大量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和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企图迫使原告高价收购其注册的“芭黎贝甜” “BARIS BAGUETTE”系列商标。
另外,被告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成立时,原告“巴黎贝甜”和“PARIS BAGUETTE”未注册商标在快餐店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注册和使用的“芭黎贝甜”字号与原告的“巴黎贝甜”未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巴黎贝甜”未注册驰名商标,停止使用包含“芭黎贝甜”的企业名称,停止以胁迫交易系列商标为目的的恶意骚扰举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