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沙市宁乡市巷子口镇某餐饮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10日,长沙市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接宁乡市森林公安局移送线索,该局在侦办杨某涉嫌非法狩猎案过程中,发现本市巷子口镇桥头美食城有经营加工野生动物非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在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从巷子口镇附近的农民手中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猪、田毛猪、蛇制作成菜肴销售给顾客。在此期间当事人共计销售24份野猪肉、4份蛇、1份田毛猪,货值金额合计538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长沙市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81元;2、罚款100000元。两项合计102981元。
2.益阳市安化县长塘镇某批发部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擅自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2020年3月12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安化县长塘镇某批发部涉嫌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批发雪天加碘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5日从某盐业公司以36元/袋的价格采购7吨雪天加碘盐共350袋(每袋50包,每包400克),进货金额共计12600元;2019年11月20日,当事人以38元/袋的价格对外批发250袋共5吨,获利500元,销售额共计9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益阳市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3、罚款30000元。(供稿: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