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和速冻食品共14大类食品2048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7大类食品23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济宁市微山县夏镇高伟珠青菜店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青岛市李沧区乐华生活超市福临店销售的山芹,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三)德州市平原县刘家水果经营店销售的来自杜得朋的韭菜,毒死蜱和甲拌磷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四)德州市德城区帅浚副食超市销售的韭菜,毒死蜱和甲拌磷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五)菏泽市东明县东明光洋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济宁利客商贸有限公司京杭店销售的来自王世英的鲜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七)枣庄市市中区枣庄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猪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八)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天福茶叶店销售的标称为日照东盛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日照绿茶,灭多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九)东营市河口区孤岛吃不够私房菜馆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滨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十)泰安市宁阳县王涛超市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和6-苄基腺嘌呤(6-BA)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一)淄博市博山区博山山头富燕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葡萄,苯醚甲环唑和己唑醇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二)聊城市冠县怀滨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豇豆,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三)临清市黑庄市场老虎蔬菜门市部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菏泽市鄄城县中舜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鄄城县孙膑香油坊生产的小磨香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二)菏泽市鄄城县多美惠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鄄城县普奇豆腐门市部生产的大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济宁市任城区山东爱客多商贸有限公司鑫宇店销售的标称为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峰味园茶干(非发酵豆制品),经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泰安市泰山区春晓文体用品店销售的标称为武陟县旺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印度飞饼(调味面制品),经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三氯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武陟县旺青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有面面馆销售的酸甜小萝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滨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龙跃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20*30cm椭圆餐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高密市密水街办康正全羊馆使用的1批次餐碗和1批次玻璃杯,大肠菌群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三)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阳光新闻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直径28cm餐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德州市夏津县永顺居饭店使用的来自武城县华瑞餐具消毒服务中心生产的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