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的鱼类疾病最新发展、基于NACA(亚太水产养殖中心网络)的亚太地区鱼类疾病状况以及通过风险分析得出的印度尼西亚渔业部门的重大鱼类疾病,印度尼西亚认为有必要修订部长令海洋与渔业部2018年第91号关于检疫性鱼病种类、种类和载体的指定。根据研究、讨论和专家协商,部长令可能会修订;
(2)该法令规定了鱼类检疫性疾病的种类、种类、携带者,列在作为该法令组成部分的附件中。根据本法令的规定,进口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的货物不含鱼类检疫病害(QDF);
(3)需要防止被引进或在国内传播检疫性鱼病种类分成以下两类:一类鱼类检疫性疾病,是指因未掌握处理技术而不能脱离带菌者的所有鱼类检疫性疾病;第二类鱼类检疫性病害,是指由于掌握了处理技术,可以不携带检疫性鱼类病虫害的一切病虫害。在该最终草案中,鱼类检疫性疾病载体是指鱼类、鱼源性物质、鱼源性物质产品、鱼类生活介质及其部分和/或其他能够窝藏/携带QDF的载体(如装载水等);鱼类是指所有生命周期全部或部分发生在水中、无论是活的还是死的水生生物群。
该草案将于2021年4月生效。